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等民團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跨國同婚法制化已等 3 年,籲政府儘速以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解決,在此之前,並應確保跨國同婚伴侶可居留至修法完成。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等多個民團今天召開「跨國同婚等3年,政府應立法保障跨國同婚並立即確保家庭團聚權」記者會。
與會同志伴侶指出,已跟(非美國籍)伴侶在美國登記結婚,其他很多國家都認可,台灣卻不承認,使得其同志伴侶須用學生簽證換取居留,除了上課、付學費,工作時數受限制,不能依親居留,真正成為伴侶。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說明,邁入 5 月,迎來同婚合法 3 週年,台灣同志平權亞洲第一的稱號仍享譽世界,但是同志結婚權並不完整,因為異性伴侶不分國籍皆可結婚,同性伴侶卻因為伴侶的國籍不同,也就是說其中一人來自同婚未合法國家,就無法在戶政單位登記結婚,僅能透過司法訴訟取回婚姻權利。
她並說,為此,多個民團聯袂提出兩大訴求,第一是「加速跨國婚姻法制化」,同婚專法雖未禁止跨國同婚,但是戶政單位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前段有關「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的規定,要求雙方當事人均須來自同婚合法國家/法域才能登記。
簡至潔進一步指出,司法院已就以上規定研擬修法草案,民團希望能儘速會銜行政院後向立法院提案,併同其他草案版本展開修法,讓跨國同婚實質可行。
訴求二則是,在尚未法制化之前,應保障跨國同性伴侶得以家庭團聚,相關情境有以下4種,包含已合法在台生活者,審酌個案情形訂定救援方案,確保其能停留到跨國同婚完成修法;在國外登記結婚或伴侶,或已在戶政單位進行同性伴侶註記者,應開放依親居留。
以及未能在其他國家結婚或登記伴侶的跨國同性伴侶,至少應開放伴侶來台探親。第4種則是針對有生病、奔喪、戰爭、政變等人道需求的伴侶,應積極提供援助,協助其盡快來台。
簡至潔補充,對照尚未通過同婚的香港,亦已提供外籍同性伴侶受養人簽證(類似依親居留),而上述訴求聲明已有 40 餘個民團連署,連署持續進行。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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