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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珍友人涉助詐領國務機要費 更一審改判無罪

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友人種村碧君,被控提供發票給吳淑珍核銷前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二審判4年遭三審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種村非事先同謀,也非幫助犯,改判無罪。

種村碧君為日本籍,原名「李碧君」、「李淑雅」,曾為杏林新生製藥公司負責人,自 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7 月間,提供 135 張自己或友人消費的發票給吳淑珍。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種村碧君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她與陳水扁及吳淑珍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使陳水扁等人詐領國務機要費,判她有期徒刑 4 年,褫奪公權 2 年;行使偽造公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種村碧君表示,因為愛買東西、愛吃東西,所以全身都是發票,吳淑珍沒跟她要發票,只是看到別人給就跟著給,以為要兌獎作公益,懇求法院判她無罪。

二審仍認定,種村碧君明知陳水扁為時任總統,竟為攀附權勢,僅因吳淑珍告知總統府開銷所需而交付私人發票,幫助陳水扁等人詐領國務機要費高達新台幣 542 萬 9228 元,一審量刑並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種村碧君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就有罪部分撤銷發回,使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範圍僅「非公務員連續幫助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改判種村碧君無罪,還可上訴。

更一審指出,吳淑珍是在案發 13 年後,才表示曾向種村碧君說過總統府需要發票等語,並未告知索取發票的用途;參酌以一般人對於索取他人消費發票使用行為, 縱使伴隨有登載不實的認識,但此登載不實行為可能與逃漏稅捐、不實會計憑證相關,而非涉及經費核銷,即便是與經費核銷有關,也不代表必定存在不法所有的意圖。

更一審指出,種村碧君未曾在公務機關任職,及她大學夜間部藥學系肄業的智識程度,參酌本案交付發票時的客觀環境與社會常情等綜合觀察,實難苛求種村碧君得以預見吳淑珍取得發票目的,是為核銷陳水扁基於總統身分而得以支應國務機要費。

更一審表示,對照種村碧君刷卡明細可知,還有多筆逾萬元的消費發票並未提供給吳淑珍使用,卷內證據資料,也未曾與陳水扁、陳鎮慧、馬永成、林德訓等共犯接觸聯繫。

更一審合議庭指出,難認種村碧君的行為,有公訴檢察官所指詐領國務機要費的犯行,沒有事前同謀,不足以構成共犯或幫助犯,因此判她無罪。此外,前總統陳水扁等人被控國務機要費案,現正由高院更二審審理中,訂於 13 日開庭,傳喚證人郭銓慶到庭。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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