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世貿組織會議上向中國提出「特定貿易關切」後下一步受矚,若走爭端解決機制將有諮商、設爭端解決小組及上訴三關要過,雖緩不濟急,但如同澳洲對中國向其課徵葡萄酒反傾銷稅提告,提高雙邊諮商機會受到國際矚目。
世界貿易組織( WTO )3 日舉行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 SPS )例會,常駐世貿代表羅昌發針對中國禁止台灣進口鳳梨、釋迦、蓮霧提出「特定貿易關切」( STC ),強調欠缺科學依據,逾越 WTO 協定所規範的必要程度,而中方回應害蟲是事實,所為符合規範。
農委會主委陳吉仲4日在立法院受訪時則強調「我方把整個處理過程及依照相關國際遊戲規則跟中國講得很清楚,期待後續中國有正式的更好回應」。
不過提出 STC 並非世貿爭端解決機制的正式法律程序,比較像是讓會員國有機會先各自表態。
據熟悉 WTO 運作的官員表示,目前台灣方面希望透過兩岸協商機制及在 WTO 平台上敦促中國展開對話,早日解除不合理貿易限制措施。但若中方遲未有所回應,為維護農民權益,還可以在 SPS 會中一再提出「特定貿易關切」,或是走尋求調解,都是可行作法。
但這位官員不評論,是否有可能要在 WTO 對中國走上正式法律程序。
WTO 會員國若發生貿易紛爭,正式法律程序是要求進入爭端解決機制,主要流程包括:雙邊諮商( Request for Consultations )、成立爭端解決小組( Panel )、上訴( Appellate Body )等。
其中雙邊諮商階段有 60 天,若被控國無回應,則原告國可要求成立爭端解決小組, 45 天之內成立小組,6 個月內完成報告,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原告國若不接受,得於 60 天內提起上訴。
若說「爭端解決小組」類似一審,「上訴」就是二審,進入這個階段時,會從 7 位法官中指定 3 位審理上訴案件。但與爭端解決小組不同,上訴機構審理內容主要是小組報告中的法律爭議點,也就是法律審。
近期著名案例是南韓禁止日本特定食品進口案。 2018 年 WTO 爭端解決小組公開裁決結果,認定韓國管制措施違反差別待遇、貿易限制性、透明性及檢驗程序等規定,須限期解除或改善。但韓國不服提上訴, 2019 年上訴機構翻案,撤銷小組認定違反裁決,換句話說,南韓可繼續禁止福島附近 8 個縣出產的 28 種水產品進口。
不過,在美國前總統川普時期,美國阻止派任 WTO 上訴機構法官,使爭端解決上訴機制於 2019 年 12 月停擺。而拜登總統上任後,美國貿易代表戴琪( Katherine Tai )今年 10 月也表示,爭端解決機制「已經成為訴訟的同義詞,而訴訟曠日費時、代價高昂又具有爭議」。
但提起爭端解決機制另一個立即效果是讓受害國向國際發聲,例如中國今年對澳洲葡萄酒課徵反傾銷稅,澳洲告上 WTO , 10 月已成立爭端解決小組,讓全世界關注中國的經濟脅迫。
不過因世貿爭端解決時程緩不濟急,且上訴機制停擺,雙邊協商仍是最直接有效解決之道,澳洲外長潘恩( Marise Payne )曾表示,提出爭端解決要求能夠開始與中國就相關問題進行雙邊討論。
澳洲近年禁華為 5G 以及支持對 COVID-19 疫情起源展開獨立調查後,中國隨即大幅削減澳洲大麥、牛肉、葡萄酒和煤炭進口。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