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將在 8 月成立,內政部今天通過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等 4 項子法,防止利益輸送,並訂定績效評鑑辦法,評鑑結果將作為核撥住都中心經費的參據。
為使住都中心以專業化、制度化及透明化等方式執行管理社會住宅及辦理政府主導都更案等業務,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辦法」4項子法。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指出,為防止利益輸送,新訂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住都中心董事、監事不得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董事、監事的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中心職務。
為促使住都中心更具營運效益,內政部新訂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內政部應設績效評鑑會,評鑑住都中心績效,分為自評、複評及核定3階段,評鑑結果將作為核撥住都中心經費、捐(補)助、基金提撥的參據,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動公開,讓民眾可以瞭解中心實際營運情形。
內政部說,為強化公有不動產管理及業務執行效益,訂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住都中心因業務必要,可無償使用公有不動產,中心應善盡管理人責任,內政部對住都中心的公有不動產有定期檢查權,管理公有不動產所產生的收益,提供住都中心有效運作,以活化公有土地使用效能。
內政部指出,住都中心除受託管理社會住宅外,也會辦理都市更新相關業務,促進大面積公有土地資產活化與運用,並提供產業發展契機,兼顧都市競爭能力的提升與社會住宅的供給。
內政部表示,希望住都中心以行政法人的彈性,追求績效導向,並受行政、立法、預算、審計及民眾監督,加速推動具公益性及公共性的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案件。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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