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科教館遷建工程弊案,前館長徐國士涉指定特定廠商承作。一、二審均判他有罪,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本案供述證據有前後矛盾情形,以罪證不足改判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宣判指出,審酌供述證據,有不真實及前後矛盾情形,合議庭無從認定徐國士有檢察官起訴所認定的犯罪事實,罪證不足之下,改判無罪。
更一審指出,同案被告董素貞行為構成政府採購法的妨害投標罪及洩漏秘密資訊圖利罪,因適用速審法及減刑條例減刑,二罪分別判刑 4 月得易科罰金及2年1月有期徒刑,犯罪所得新台幣 4166 萬 5600 元追繳沒收,全案可上訴。
「供述證據」意指以人的語言(含書面陳述)構成證據,例如被告的自白、證人(含共犯、被害人)的指述;「非供述證據」則是有關犯罪事實的物件或痕跡,例如指紋、血跡、偽造文件等犯罪跡證、凶器等犯罪工具等。
一審的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舊科教館因老舊不堪使用,教育部於 1993 年間核准遷建,並選定台北市士林區基河路國有土地作為遷建新館館址。徐國士於 2000 年 10 月至 2003 年 9 月間擔任科教館館長,並就科教館遷建新館的各項業務負有監督之責。
然而徐國士被控與友人、負責新科教館軟體工程營建管理服務的董素貞共謀,涉嫌將「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等案件指定給特定廠商承作。
士林地院於 2015 年 9 月依共同連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處徐國士有期徒刑 7 年 6 月、董素貞 8 年 6 月徒刑。
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根據相關證據,認定徐國士、董素貞在士林科教館「第一單元統包採購案」中圖利包商,讓包商提前知道標案內容提早準備,董素貞顯然有事先洩漏標案內容情況。
至於徐國士、董素貞被控「 4D 弧形劇場影片採購案」圖利部分,法官調查後認為 2 人並無將標案資訊提前洩漏,或者設定明顯不利其他投標廠商等情形。
二審審酌本案適用速審法減刑,改判徐國士 6 年徒刑、董素貞 6 年 6 月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將案件撤銷發回,由高院更一審審理,今天宣判。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