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 1 月 11 日是總統、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日,勞動部今天說,投票日是勞基法所定放假日,有投票權且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依法放假;勞動部並列舉上班勞工薪資計算方式。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在會中表示,為了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可以行使參政權,勞動部已指定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放假日,因此明年 1 月 11 日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具有投票權且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勞基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
謝倩蒨表示,所謂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的連續 24 小時,由於投票權只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謝倩蒨也提到,雇主如果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雇主應不妨礙勞工投票,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計算方式主要分成兩種類型,若是投票日當天原屬勞工的工作日,雇主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
另外,若投票日當天原屬勞工的休息日,就要視工作時數依現行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的規定計算。
謝倩蒨舉例,若是工作日,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 8 小時,勞工外出投票 2 小時,返回工作 6 小時,雇主須加給 6 小時的工資;若是休息日,則依勞工加班時數,前 2 小時給 1 又 1 / 3 ,後 4 小時則給 1 又 2 / 3 工資。
此外,若勞工平常上班班別是跨日班或是中午 12 時才上班,只要投票日當天屬於勞工工作日,投票日的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的連續 24 小時間有工作,雇主就須視勞工工作時數給予加倍工資。
謝倩蒨表示,雇主如果未依法給假或給薪,可處新台幣 2 萬元以上、最高 100 萬元的罰鍰,並應補給工資。若勞工權益有受損者,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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