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金融業股權透明化,金管會要求金融機構大股東申報持股時,必須揭露其背後的「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相關規定將於 25 日發布, 2020 年 7 月正式生效,屆時未申報最高將罰千萬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今年 5 月宣布推動「股東持股透明行動方案」,並在 8 月底預告相關辦法修訂草案,今天表示,已修正相關規定,將於 25 日發布,自 2020 年 7 月 1 日開始,各金控或銀行向金管會申報大股東持股表格中,必須清楚揭露誰是「實質受益人」及「最終控制權人」。
銀行局今天表示,若屆時大股東逾期未申報,不僅持有股份不具有表決權,還會被要求限期處分,並且按照銀行法第 128 條第 3 項開罰新台幣 200 萬至 1000 萬元。
銀行局表示,目前已經修訂相關辦法,對於金融機構的股權管理納入「實質受益人」觀念,以落實股權透明化,共有 3 大修正重點。
首先,參考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增訂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第三人為法人時,將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列入申報範圍,應納入申報範圍共有 5 大類別,包括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或資本超過 25 %的自然人;透過委任、契約、協議、授權等對該法人行使控制權的自然人;非屬於前面兩種,但對該法人擁有決策權的自然人;該法人為信託的受託人,其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等;以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法人,而該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或信託受益人等,也必須申報。
其次,新增除外不需申報的第三方法人身份,從 3 類增加至 7 類,除了國內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外,包括國外掛牌的上市櫃公司及其子公司、金融機構管理的境內基金及境外但已符合洗錢防制打擊資管組織監理標準一致的投資工具。
最後,金管會將修正申報表格,增加「股權、控制權結構圖」,作為監理使用,無須同時提供給金融機構。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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