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歲翁姓男子年輕時家暴妻子,離婚後又未依約定支付生活費,如今繳不出護理之家費用,向 3 名子女要求扶養費遭拒,鬧上法庭,台南地方法院裁定翁男子女不用給錢,全案可抗告。
台南地院裁定書指出,翁男沒錢支付居住地護理之家的費用,向 3 名子女要求扶養費,但翁男年輕時家暴妻子,離婚後未依約定支付每月生活費新台幣 5000 元,照顧子女直到高中畢業;翁男子女不願扶養父親,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翁男子女表示,父親不務正業,不斷外遇,經常酒後返家毆打母親,母親不堪忍受,也怕子女遭暴力對待, 1980 年間和父親離婚,當時母親帶著 3 歲兒子及 4 歲女兒離開住處,次子則在離婚不久後出生。
翁妻離婚後因無力扶養子女,一度送到育幼院安置;翁男子女成長過程中,都是由母親及外祖母共同扶養長大,如今 3 人已都有婚姻。
翁男的妹妹也說,哥哥做雜工,離婚後未照顧小孩,不是很盡責的父親,但哥哥有時候會去看小孩,她不清楚是否有金錢資助,大嫂則獨立扶養 3 個小孩。
翁男在開庭時,對過往行為非常懊悔,但台南地院法官以翁男無法提出不能盡扶養義務正當事由,裁定翁男子女不用支付父親扶養費,全案可抗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