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核釋,依規定申請獲准設置綠能設施的農地,在符合「農地農用」前提下,該農地應課徵田賦,由於課徵田賦土地可免徵地價稅,在田賦目前停徵情形下,效果形同免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在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且取得容許使用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同意備案,以及符合農地農用原則等條件下,屬於現已停徵的田賦課徵範圍,因此可免繳地價稅。
賦稅署說明,因此,符合上述前提的農地,不論是在農業設施屋頂設置綠能設施,或是設置結合農業經營的地面型綠能設施,都可免繳地價稅。
賦稅署表示,此外,經過經濟部公告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屬不利農業經營農業用地,以及位於依法公告污染場址或管制區的農地,即使綠能設施因故無法與農業經營結合,在綠能設施用途仍與農業經營有關前提下,也可免繳地價稅。
財政部指出,此次發布解釋令,主要是將農地設置綠能設施的租稅規定解釋清楚,以利民眾遵循,盼有助能源安全、環境永續及綠色經濟發展均衡。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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