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魏彥林,由想想論壇授權轉載。
一年前的香港還是受人稱頌的亞洲法治燈塔;一年後的今天,幾十年的聲譽毀於一旦。
有人說,這是抗爭者的責任。沒有反對者上街遊行、抗爭、暴力行動,香港人或還有機會通過和平的方式、透過選舉、轉移政權;或者進入體制、改變現狀。反對者千萬不能採取非法的行動,因為法律是最後的底線,如此法治才得以運行。
這樣的論述,我在 2012 年的北京聽過無數次,就在中國的最高學府清華大學裡面,我剛作為法學院的新生時。2014 年,中國政府就已經開始大量地阻斷外國 VPN、打壓言論自由;新疆也早已到處都是荷槍實彈的武警,進入各個公車站都要接受嚴格的安全檢查;(註1)但仍令人欣慰的是,學生們還關心著台灣與香港的學運,在大學的課堂上也不時會有討論。2016 年,中國政府將它的手明目張膽的伸到香港、失蹤銅鑼灣書店的老闆;這時,同學中卻已經沒有太多討論的聲音。2018 年習近平稱帝,(註2)這時同學們只敢引述鄧小平當時建立「國家主席兩任制」的初衷,而已經不敢直接的批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修憲決定;2019 年,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許璋潤先生因為公開批評習近平而失去教授職務,正在接受黨與學校的調查時,(註3)連他曾經教過的、已經在清華大學擔任教授的學生(們),也都不敢多說什麼,更不用提我的同學們了。
如果我們來事後諸葛一下,對於中國人來說,什麼是適合開始進行抗爭的時間點?你會覺得他們什麼時候能夠開始上街遊行?
在中國,除了支持政府的遊行之外,反對政府的集會申請都不會被允許;換言之:不存在合法集會的可能。
在中國,政府掌控的網路又不可能成為凝聚民意的工具,人們要如何通過合法的管道有效的表達訴求?當人們覺得暴政已經來臨時,體制早已掌握現狀,讓人們失去行動的能力,所有的發聲管道都被政府擰在手裡,一點點聲音、反抗,都會被政府關切、處分、鎮壓,直到反對者失去一切正常生活為止。
如果法律這時只能站在政府那方,不斷反覆地強調法律就是最後的底線時,法律體制相當於僅能為當權者服務、無法成為有效溝通的平台,也不能盡可能在情況尚未變得那麼糟糕之前就改善政府的缺失、阻止社會的分裂。這樣的法律體制,在德國已故法哲學家阿圖爾・考夫曼眼中,是有極大的問題的。(註4)
考夫曼主張:為了避免政府與社會硬碰硬的衝突,法律體制應該允許最低限度的、違法的公民不服從運動。
換言之,如果公民符合嚴格的比例原則檢驗,即使情況尚未變得那麼糟糕、即使他們的行為是違法的,政府也不應該鎮壓(硬碰硬)這些違法者的抗爭活動。
在嚴格的比例原則的限制下,抗爭者也不能隨隨便便就鬧事、殺人,而且政府保留事後對違法的行為通過法律程序追訴的可能;而抗爭者的行動是否符合嚴格的比例原則,則是交由中立的法院作最後的審查。
在一個這樣的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當中,讓個人可以通過其自身行動,去捍衛自身利益、乃至於社會整體利益;同時,政府也能夠在執行法律之初就意識到法律哪裡可能存在問題,並且在適用上對於法律進行相應的調整,或甚至在制定法律時就進行相應的調整。這樣的法律體制的優點雖然讓法律體系不再百分百穩定,甚至讓任何通過國家議會制定的法律在執行的一開始可能就受到阻礙,但是卻可能可以有效避免整個國家陷入對立甚至武裝對抗的局面。犧牲一點點法安定性,讓法律體系具有彈性,避免了社會分裂的終局。「法律體系應允許違法者的存在」的命題雖然的違反直覺,但為了避免社會衝突擴大,似乎是一個相對划算的理性選擇。
回望中國與香港的實踐或可知,這樣的思想並不存在於現行的中國與香港的法律制度當中。政府似乎不斷想通過激化群眾行動來證明自己的正當性,而部會因為反抗、阻礙就停止推動某部法律。但反觀台灣,社會團體與公民們仍有許多空間去進行抗爭、去爭取他們認為不合理的施政措施、去爭取他們認為他們應該有的權益。相隔一個海峽,同樣都自稱依法行政,但法治的內涵卻天差地別。
各位台灣人,無論你支持誰、支持哪一個政黨,都請珍惜台灣這樣的環境,能夠讓我們能夠依自己的信念行動。
支持韓國瑜也好,票投民進黨也罷,都請記得台灣的民主法治並非理所當然就會如此,而是建立在社會中不斷衝突、溝中、折衷的成果之上。這樣有彈性的法秩序作為台灣主權的內涵,值得我們共同捍衛。
(註1)【投書】中國迫害新疆穆斯林——一名法學院學生的觀察 (link is external)
(註2)中國通過修憲草案,習近平「終身主席」時代來臨 (link is external)
(註3) 清華教授許章潤被停職調查 中國言論自由「雪上加霜」 (link is external)
(註4)Arthur Kaufmann, Vom Ungehorsam gegen die Obrigkeit: Aspekte des Widerstandsrechts von der antiken Tyrannis bis zum Unrechtsstaat unserer Zeit,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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