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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境外僱用漁工權益 12艘漁船違規沒收執照

圖片來源:中央社

農委會漁業署今天公布,境外僱用外籍漁工管理辦法上路 1 年多,已查訪 65 艘漁船漁工,疑似 3 成薪資、工時違規,船東未經許可聘僱漁工 22 艘,其中 12 艘被沒收漁業執照 2 個月。

漁業署今天召開「打擊人口販運 保障境外僱用漁工權益」記者會,公布違規查核結果,正輔導業者改善,若有不合格業者刑事案件 ,則將公布名單。

漁業署遠洋漁業組副組長王茂城表示,民國 106 年 1 月 20 日公布施行「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迄今已訪查遠洋漁船 65 艘、133 名船員,協助境外僱用漁工取回護照 7 本、取回積欠薪資 8340 美元;針對船員無端被船主苛扣的押金(或保證金),漁業署也循管道追回 1596 美元。

他說,上述管理辦法規定,最低工資為每月 450 美元、最少休息時間為每日最少休息 10 小時、每月至少休息 4 天;還有保險方面,必須投保意外、醫療及一般身故保險,其一般身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 100 萬元,以及船員返程的交通費由船主支付等。

針對各界關心的薪資及工時違規方面,王茂城說,疑似 3 成不合規定,之所以「疑似」,是因為部分漁工的語言翻譯有障礙,不能十分確定。

漁業署署長黃鴻燕說,日本給予外籍漁工月薪 350 美元行情,台灣 450 美元,由於國際海事勞工公約(MLC)的一等水手,相當於商務船的資深船員,最低月薪 614 美元,政府會研議調升外籍漁工薪資;不過,商務船跟漁船有不同基準,遠洋漁業界對此質疑不合理。

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進一步說明,國、內外非政府組織要求境外聘僱漁工比照境內聘僱漁工,一體適用勞基法,農委會已經請專家學者、團體研議要適用勞基法或是立專法,在此之前,力求境外漁工相關管理辦法確實執法。

陳吉仲以月薪規定 450 美元為例,假如業者實際上執行面不到位,政府將會訂定更嚴格的執行規範,例如船東必需透過公營事業行庫履行薪資發放。

再以申訴管道為例,陳吉仲說,假使漁工都沒有打進去申訴,或是海上作業無法使用,未來不排除由政府支付費用,於船上裝置衛星電話。

他強調,對船東的查核發現,計有 22 艘未經許可聘僱境外漁工,其中 12 艘情節比較嚴重,已依規定開罰 10 幾萬元到最高額 25 萬元不等,並都沒收漁業執照 2 個月,業者被收照期間不得作業。

漁業署預計自 108 年起,正式對遠洋漁業進行評鑑,定期公布結果。王茂城另補充,漁工仲介公司方面,分為甲、乙、丙、丁四級,連續 2 年丙或 1 年丁,將廢止經營許可。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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