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明確將「讓與再生能源憑證」(銷售綠電)行為視為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但考量這屬於新型態商品,因此給予輔導期至 11 月 15 日止,之後仍違規將依法開罰。
財政部說明,根據「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規定,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申請,並通過審查後,累計發電量每達 1000 度,就會獲得一張電子憑證,申請人得依規定申請讓與憑證,銷售給他人使用。
財政部解釋,經過與標準局交換意見,認為再生能源憑證性質上與一般消費財相似,應屬於銷售勞務範圍,依法得課徵營業稅。在解釋令出來前,大多數業者就已誠實申報,但各地區國稅局仍陸續接到業者詢問,因此發布解釋令,清楚說明屬於課稅範圍。
財政部說,由於再生能源憑證屬於新型態商品,因此會先給予一段輔導期,在 11 月 15 日前未申報被查獲,仍不開罰;但輔導期過後,國稅局若查到業者有未申報情形,就會依法開罰。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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