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空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代表近期將改選,長榮航空關係企業工會及長榮航空企業工會都想爭取其中 6 名勞工委員。勞動部表示,應以長榮航空企業工會推派。
根據「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必須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若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在 100 人以上者委員人數不得少於 9 人,其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 2 / 3 。
長榮航空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代表屆期將改選,根據前述組織準則規定,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須由工會推選,以長榮航空來說,監督委員會中應有 6 名勞工委員,但包含長榮關係企業工會跟長榮航空企業工會都希望爭取。
長榮關係企業工會理事長郭宗鑫今天受訪表示,長榮航空依照規定通知兩個工會,兩工會都有意爭取擔任委員,長榮企業工會可能會以空勤職務為主推派委員,但他希望能給地勤一個發聲機會。
長榮航空企業工會秘書周聖凱說,經詢問勞動部及桃園市勞動局,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的勞工委員應由企業工會推派代表、不得由關係企業工會推派,法規規定本就如此。
對此情況,勞動部勞動福祉司司長孫碧霞表示,依據工會法規定,企業工會分三種,包含結合同一廠場、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及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的企業。
孫碧霞指出,這個情況不是第一次發生,勞動部過去也曾發過函釋解釋,必須是以勞工準備金所在的事業單位的工會,也就是結合同一廠場跟同一事業單位的工會為主,不會有關係企業部分;以長榮航空此案例來看,此範圍是長榮航空員工,應由長榮航空企業工會推派代表。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