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金檢發現,銀行對於購屋及消費性貸款遲延利息、違約金收取標準不一,金管會基於公平合理原則,決定出手管制,今天表示,已擬具 4 點原則, 7 月 1 日起適用。
金管會檢查局 2018 年對本國銀行辦理金融檢查,發現金融機構辦理個人購屋貸款或消費性無擔保貸款時,當借款人發生遲延還本或付息,銀行對借款人收取的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的計收基礎不一,有些銀行採「當期應攤還本息」、或以「當期應攤還本金」(小本金),或以「未還本金餘額」(大本金)等基礎計收。
金管會銀行局官員表示,計算基準不同,可能導致對借款人收取的費用差非常多,基於維護消費者權益,已在 6 月 19 日邀集 35 家本國銀行、銀行公會共同開會研商,並決定 7 月 1 日起,各銀行對於購屋及消費性貸款有關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的收取方式,應依 4 點原則辦理。
第一,對於借款人發生遲延還款,且屬非連續違約狀態,如出國、因公繁忙而忘記繳等情況,這時候借款人仍是「正常戶」,因本金尚未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向客戶收取的遲延利息及非固定金額方式計收的違約金,以小本金為基礎計收。
第二,若借款人發生財務困難,已無法按月正常還款,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全部到期,銀行便得以大本金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的利息;違約金並得以大本金為基礎收取。
第三,各銀行依實務作業成本,能不予計收或提供借款人更優惠的計收方式的話,從其約定。
第四,至於適用的時間及資訊系統調整,金管會表示,各銀行依上述處理原則檢視現行計收方式,如果相關資訊系統及契約內容有需調整者,應在今年 9 月底前完成。
其中針對加速條款行使前,以大本金計收違約金者,今年 7 月 1 日起,就不得再以大本金計收,其餘計收方式則可於資訊系統及契約內容調整完畢後,依處理原則計收。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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