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依法只能在無藥師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調劑藥品,食藥署提出最新解釋,醫師在醫療急迫情形下給藥條件,不限於在醫療院所的立即使用藥品,也可開立備用藥物。
根據法規,藥品調劑權屬於藥師,醫師只能在無藥事人員執業的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下,以診療為目的,且有合法調劑設備下,才能自開處方做藥品調劑。
台北市一名婦產科診所毛姓醫師在 2013 年替病患看病時,親自調劑並交付多日藥品給病患,後來毛姓醫師被依違反藥事法裁罰新台幣 3 萬元。醫師認為當時情況符合「醫療急迫情形」,提起訴訟均遭駁回,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 778 號解釋,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對醫師調劑「醫療急迫情形」解釋部分,逾越母法規定,違反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自解釋公布起失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組簡任技正陳可欣晚間受訪時表示,大法官釋憲內容分成兩部分,其一是能不能限制醫師調劑藥品的權限;其二是醫療急迫情形如何認定。
在調劑權方面,大法官認為,專業有分工,醫、藥應在病人照護工作上相互合作,調劑權屬藥師,並沒有違憲問題。
至於現行藥事法施行細則規定,醫療急迫情形是指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迫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的情況,則被大法官認定逾越母法,規定太嚴格,條文立即失效。
陳可欣說,條文上說的「立即」使用藥品,可能造成醫師臨床上認知的差距,如醫師能給的藥品,是否僅限縮在醫療院所的當次使用、或可給予部分備用藥物,可能產生解讀的模糊空間。
為了避免這種狀況,食藥署經過專家討論後,今年 2 月已再發出最新的解釋,從照顧病人健康角度來看,在醫師判斷的緊急情況下,可馬上給予藥物,且在民眾病況危急解除、可拿處方箋給藥師調劑前,醫師也能開立備用藥物。「這還在急迫醫療處置的合理範圍」,並不是僅限在醫療院所的一次性給藥。
大法官釋憲宣告條文失效,陳可欣說,食藥署將再舉行專家會議討論應該如何修訂條文,但並不是說改變現行的管理原則,只是將條文解釋得更清楚,不要讓臨床人員對法條解釋產生疑義而無所適從。
但陳可欣也說,醫師親自調劑藥品仍須符合無藥師的偏遠地區或緊急醫療情況,應對緊急醫療情況提出明確、可說服人的理由,如不給藥病人可能會喪命、致殘等。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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