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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金專法施行期滿 財政部擬推反避稅配套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預計 6 月 17 日召開臨時會,財政部長蘇建榮說,海外資金專法已列入重要法案之一,盼儘快三讀通過;後續考慮採納立委建議,評估是否在專法落日後,配套讓受控外國企業(CFC)上路,完備反避稅制度。

財政部今天舉辦 2019 年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招商大會,部長蘇建榮於會前受訪時表示,長照扣除額、薪資所得核實減除費用方案(名模條款),以及「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俗稱海外資金匯回專法)的三項修正草案,都已列為立法院臨時會重要法案,會儘量與各黨團溝通,盼儘速於這會期通過。

對於民進黨立委王榮璋於立法院財委會審查時,曾針對海外資金專法提出附帶決議,建議在專法落日後 1 年內,配套讓 CFC 制度日出上路。

對此,蘇建榮說,尊重委員意見,希望未來可能的話,讓 CFC 制度及早上路,等專法 2 年施行期間結束,就順勢實施 CFC 制度。不少個人、企業將海外資金布局在境外紙上公司,只要沒有匯回,就沒辦法對其課稅,因此需要 CFC 制度上路才有課稅權。

蘇建榮表示,後續會評估是否要採納立委建議,將 CFC 制度與另一項反避稅條款「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脫鉤,不須先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先行在專法落日後就上路,畢竟反避稅已經是國際普遍趨勢,台灣不做,各國也都在做。不過,要推動之前,必須先獲得行政院同意。

立法院 2016 年完成企業 CFC 及 PEM 制度立法, 2017 年完成個人 CFC 制度立法,完備國內反避稅法源。為避免衝擊,當初設定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並評估鄰近國家(如新加坡、香港),遵照「共同申報即應行注意標準」(CRS)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情形,再由行政院訂定上路日程。

所謂 CFC 制度,主要是針對國內企業於租稅天堂國擁有、並具控制力的關係企業,規定其投資獲利,即使未分配給國內母公司,仍應視為母公司當年投資收益,併入營所稅申報;只有年度盈餘低於某個門檻,或有實際營運活動的 CFC,才可排除適用。

PEM 制度則主要針對實質管理、決策地點在台灣,卻設在境外的外國企業,一旦被認定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其境外控股公司及紙上企業,都得視為國內企業課稅。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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