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與高通的和解案遭監察院糾正,公平會今天赴立法院報告時,重申 4 點立場,強調以訴訟和解方式解決爭議,是兼顧競爭機制的正常運作及促進產業經濟利益。
公平會 2017 年 10 月對高通裁罰新台幣 234 億元並要求改正違法行為,卻在 2018 年 8 月與高通達成訴訟上和解;監察院認為此案「以投資換取罰鍰,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本案不符合獨立機關決策透明之要求」等違失,對公平會提出糾正。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黃美瑛專案報告時,提出 4 點說明,一是公平會與高通在智慧財產法院主導下達成訴訟和解,是依法行使行政訴訟法所賦予的權利;二是公平會為合議制獨立機關,監察院應尊重公平會委員會議合議採取訴訟和解決定的專業判斷;三是此案以訴訟和解方式解決爭議,是兼顧競爭機制的正常運作及促進產業經濟利益。
報告指出,訴訟和解內容不亞於原處分,高通所做出的行為承諾,包括台灣相關廠商將可適用所有高通公司給予其他國家廠商的優惠待遇。
而在高通公司行為承諾的基礎上,高通再提出 5 年產業投資方案,聚焦「成立台灣營運與製造工程暨測試中心」、「 5G 技術產品與開發」、「協助台灣 OEM 廠商拓展全球市場及開發新興產品」、「在台灣進行研發新創及生態系發展」等 4 大計畫領域,公平會指出,這對台灣半導體、資通訊產業的相關廠商、大專院校及新創事業帶來正面影響,並有助於產學界研發能量提升。
公平會也強調,這樣的決定是本於職權,綜合審酌市場競爭機制及產業經濟利益,並在衡酌整體公益下與高通公司達成訴訟和解。
第四,公平會與經濟部、科技部組成的跨部會工作小組,將持續監督高通公司對產業投資方案的執行情況, 5 年執行期間內持續進行追蹤管考,維護市場競爭機制及廠商權益。
黃美瑛表示,此案是委員共同討論後的決議,未來若高通另有違法行為,公平會也將另立新案調查。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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