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取締違法潛水打魚,澎湖縣長賴峰偉今天說,依行政程序法預告禁止以魚槍搭配潛水器採捕,研擬由行政罰改採刑事罰,包括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賴峰偉今天在縣務會議指出,漁民或潛水客利用潛水器、魚槍捕魚是高風險行業,容易罹患潛水夫病,且能輕易挑選高經濟價值魚類,破壞生態永續,現行處行政罰鍰 3 萬至 15 萬,仍有不少人鋌而走險,可見法律有不完備之處。因此,縣府研擬由行政罰改採刑事罰,並配合警方新添購空拍機、快艇,加強取締違法捕魚。
澎湖縣政府今天邀請前澎湖海研中心主任蔡萬生演講指出,使用魚槍搭配潛水器捕魚,大多挑選成熟的大型種魚,嚴重影響海洋生態,建議輔導潛水漁民轉型,並將違法者處罰由行政罰改為刑事罰,才具嚇阻效果。
蔡萬生說, 1989 年漁業法不再核發潛水器漁業執照,目前台灣地區已無核准漁船經營潛水器漁業,而漁業法第 9 條更明示,潛水器及魚槍漁業為不得經營的漁業種類。
縣府參議陳高樑表示,雖然漁業法明訂不得使用潛水器、空氣軟管搭配漁槍打魚,但澎湖部分地區違法情況依然猖獗,農漁局曾查到同 1 人 1 年內 3 次違規。由於非法打魚利潤可觀,罰款成效不佳,去年縣府曾研擬將行政罰改為刑事罰,並召開公聽會,後來因故沒有執行。
對於吉貝等地有漁民反映要求放寬空氣軟管長度,農漁局表示,之前修法已放寬 5 噸以下漁船空氣軟管長度可達 20 公尺,若漁民可遵守規定,不從事違法捕魚,可研擬再放寬長度。(編輯:孫承武)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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