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市長陳菊拆除旗山太平商場遭立委陳宜民指「聽說地跟陳菊親戚有關」等語,陳菊告陳宜民誹謗並求償 1 元,二審仍敗訴,陳菊辦公室今晚對判決結果表示尊重但仍感到遺憾。
陳菊提告指出,陳宜民就高雄市「旗山區二號排水改善工程」拆除旗山大溝頂太平商場事宜,2016 年 7 月 18 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未經查證即指「聽說原因是因為有一些集團、財團想要用太平商場後面的地,而且這後面的地,聽說跟陳菊的親戚有關,所以他們要去開發這個地,然後前面商場擋路,所以他們要把他全部拆了。」等不實言論。
陳菊認為陳宜民此舉已不法侵害其名譽,象徵性請求陳宜民賠償新台幣 1 元,並應在全國版報紙頭版刊登道歉或澄清啟事。一審以言論自由為由判陳菊敗訴,經陳菊不服上訴,今天被高雄高分院駁回。
陳菊辦公室晚間發布新聞強調,高雄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卻接連以陳宜民表明消息據「聽說」而來為由,放任子虛烏有、杜撰的「傳聞內容」傷害陳菊個人名譽,對此陳菊辦公室深感遺憾。
陳菊辦公室表示,陳宜民身為現任立法委員,依身分及言論影響力,更應就其所發表言論負更嚴格的查證義務,陳菊辦公室也再次對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進行強烈譴責。至於上訴與否,將在收到判決書並審視、評估後再行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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