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長韓國瑜上週批評台灣軍隊沒有軍法,如同太監穿西裝,意圖污名化蔡政府增加國防預算。不過韓國瑜徹底搞錯了,台灣就是有軍法,所以在軍職任內擔任共諜遭查辦的羅賢哲被判處無期徒刑,退伍後才獲辦的柯政盛卻只被輕判 1 年 2 月。
「陸海空軍刑法」是目前適用於國軍最核心的軍法。因為軍人是唯一擁有具全面性殺傷力武裝的職業,擔負守衛國土、維護國安之職責;所以軍法對於軍人違背職務的懲處更為嚴峻。
例如前陸軍司令部通資處長羅賢哲少將,在 2003 年派駐泰國擔任軍事協調組上校組長後,就遭到中國吸收成為共諜;2005 年返台以來,歷任國防部要職,接觸極為敏感的軍事機密。最後在美國通報相關情資後,由調查局於 2011 年初展開搜查。而羅賢哲所涉及的「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罪」,依「陸海空軍刑法」規定,僅能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法院認定羅賢哲已自白犯罪,而判其無期徒刑定讞。
對照於前海軍中將柯政盛,雖然在服役期間就遭到共諜吸收;但是在退伍後才積極配合共諜,為中國招攬軍中同僚,發展共諜組織。然而,柯政盛已不具軍人身分,無法適用「陸海空軍刑法」,亦因中共政權不算「外國」而無法適用「刑法」的外患罪,最後僅依「國家安全法」獲輕判有期徒刑 1 年 2 月,其退休金更是分毫未損。
同樣一件共諜案,只因涉案人身分不同,刑度更是天差地遠。前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上校羅奇正原吸收台商羅彬擔任線民,前往中國蒐集情報;事後卻遭羅彬反吸收而淪為共諜,先後轉交數十件軍事機密給中國。具現役軍人身分的羅奇正,最後遭重判有期徒刑 18 年;但羅彬僅依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獲輕判 3 年 6 月。兩人刑度整整差了 5 倍之多。
前空軍作戰指揮管制中心上尉攔截管制官蔣福仲,只為區區 36 萬元,交付多項機密資料給中國;雖然部分資料經鑑定不具機密性,但其行為已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的「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罪」,最終仍遭重判無期徒刑。
「陸海空軍刑法」制定於 1929 年,當時的國民政府雖然剛完成北伐,但各路軍閥與中央政府仍存在高度矛盾。
因此,國軍的對手除了外國,更多是各地的軍閥、割據勢力;以致「陸海空軍刑法」一開始就是使用「敵人」的概念,而非一般民間社會所熟知的內亂外患。
也因此,「刑法」中的內亂外患罪在政府於 1991 年宣告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後;自始就不被視為「外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再被視為叛亂團體。於是,對於中國這個具有武力的實體政權,透過各種管道侵略、滲透台灣,台灣的「刑法」居然一點作用都沒有;只能另循有納入「大陸地區」的「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工作法」,或單純針對洩密行為的「國家機密保護法」予以處置。
除非涉案人員同時具有現役軍人身分,中國即符合「陸海空軍刑法」中的「敵人」,而據以重懲。
韓國瑜的發言其實是提醒台灣社會,就是因為台灣存在軍法,羅賢哲、羅奇正才會遭到重判,蔣福仲才不至於被縱放。但平民擔任共諜,即使犯行多麼重大,例如號稱最大共諜網的主持人鎮小江,還是中國解放軍退役軍官,最後只能按「國家安全法」輕判 4 年;更多共諜甚至只獲判緩刑,連關都不用關。
可見,台灣的「刑法」不能處理共諜是多荒謬、不可思議的事。
所幸,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已提案修正「刑法」,將外患罪章中的「外國」修正為「外國或敵人」、「敵國」改為「敵人」;在完全不變動兩岸的政治現狀下,得以透過「刑法」外患罪處理中國對台的侵略、間諜、滲透行為。
該草案歷經國民黨的 10 次阻擋,終於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完成審查,現已進入立法院長的協商階段,距離完成修法,僅在咫尺之遙。
正因如此,國內的親中勢力開始製造各種謠言,例如將中國視為敵人,是要台灣與中國斷絕往來嗎?然而,現行「刑法」早有外患罪,難道台灣是有與所有外國斷絕往來?
況且,「敵人」的定義是「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對中華民國軍事威脅者亦同」。從未終止以武力威脅台灣的中國政府是敵人,恐怖組織當然也可能是敵人。這樣的修法僅僅補足現有「刑法」的重大漏洞,也是台灣未來要強化國安立法的基礎。
在最後的關鍵時刻,國人必須睜大眼睛看清楚,那些百般阻止修法的特定政治勢力,恐怕都是未來的外患罪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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