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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護目鏡 木工失明雇主判賠177萬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Capri23auto

洪姓木工施工時未戴護目鏡,左眼遭木屑噴傷而失明,向簡姓雇主求償。士院審理後認為,雇主未在合理範圍內採取必要預防設備避免職災,日前判簡男賠償新台幣 177 萬元。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洪姓男子主張自 2015 年 3 月起受雇於簡姓男子擔任木工,每日薪資 3000 元,但簡男未提供護目鏡,導致他同年 5 月間於施工中遭木屑噴傷眼睛,左眼喪 100 % 視力,達第八級職業失能。

簡姓雇主則向法院主張,與洪姓木工共同承攬櫥櫃施作工作,非僱傭關係,洪男不得向他請求職災補償費用;簡男並指洪男擔任木工超過 30 年,應有自行攜帶護目鏡的常識,也應為自身傷害負責任。

承審法官認為,簡姓雇主向屋主或裝修公司承包工程,再找來洪姓木工等人幫忙並給予薪資,兩者間確實是僱傭關係;而簡男未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預防設備或措施,使洪男免於職業災害,應負賠償責任。

但法官也認為,洪姓男子從事木工多年,其他一同工作的木工也說會自備護目鏡,簡姓雇主未提供護目鏡,但洪男也過於輕率,自身應負 50 % 責任。

法官判決簡姓雇主賠償洪姓木工職業災害傷病給付 162 萬元、薪資補償 15 萬元,合計 177 萬元,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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