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民政司今天預告修正選罷法,增訂候選人或被罷免人認為媒體刊播廣告有不實,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媒體違反法院裁定,最高可處新台幣 200 萬元罰鍰。
為遏止抹黑文化,避免候選人或被罷免人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因不實廣告影響選舉罷免結果,破壞選舉公平及公正性,內政部民政司今天預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1 條之 3 、第 110 條之 1 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47 條之 3 、第 96 條之 1 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指出,鑑於有關候選人或被罷免人的不實言論,對於選舉或罷免結果影響甚鉅,為遏止抹黑文化, 避免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有誹謗或傳播不實的情事, 破壞選舉制度公平公正性,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1 條之 3 ,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47 條之 3 。
增訂條文指出,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提供數位通訊傳播服務者、 網際網路業者或其他媒體業者刊播的競選或罷免廣告, 候選人或被罷免人如認涉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情事 ,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法院應於收到聲請之日起 2 日內裁定。
增訂條文指出,法院在裁定前,得限時命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提供數位通訊傳播服務者、網際網路業者或其他媒體業者提出說明。
另外,修正草案也訂定罰則,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0 條之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96 條之 1 ,媒體違反法院裁定,可以處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規定,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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