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今天施行,衛福部醫事司公告相關子法,明訂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財產總額達一定規模者,要建立內控及稽核制度;醫療財團法人要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財團法人法」由總統在 107 年 8 月 1 日公布,並自公布後 6 個月施行。配合「財團法人法」上路,衛生福利部下午發布依「財團法人法」授權所訂定的相關子法,並同步施行。
目前共有 175 家「衛生財團法人」及 56 家「醫療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在案。
根據衛福部公告的子法,明訂衛生及醫療財團法人財產總額達新台幣 1 億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衛生財團法人財產總額達 1 億元以上或年度收入總額達 1000 萬元以上者,以及所有醫療財團法人,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也規定,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應訂定誠信經營規範,包括法人宗旨、遵守法令、利益迴避、誠信務實、財務透明、資訊公開及自主管理等事項。
此外,子法也明訂,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的獎助或捐助金額在 100 萬以下者,得超過該等法人當年度支出 10 %。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