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題目是高中歷史課學到的一句話,出自 18 世紀末法國大革命時期的羅蘭夫人(Madame Roland),她信奉自由主義,和丈夫一起參加革命黨,後來卻被革命黨領袖誣指為保皇黨,不到 40 歲就上斷頭台;臨死前向著「革命廣場」上的自由像鞠躬,並留下了這句話。不久丈夫也因被追捕而自殺,兩夫婦成了「恐怖統治」的最早犧牲品,也對法國大革命的口號「自由、平等、博愛」,添上一絲諷刺。
這句話對一個中學生應該會覺得有些難以理解吧,可是到尖尾這個年紀,就能充分體察其中的智慧了。
讓我們先談談「自由心証」,不是有「自由」兩個字?這是恐龍法官離不開的口頭禪,因為他們不時要違背良心亂判,為了不讓別人究責,必須要有這個保護傘。請注意,越是存心做惡的法官,越需要這個「自由」;一個照步而行、光明磊落的好法官,「獨立不慚影、獨寢不畏裘」,反而用不著保護傘。所以我們可以說:多少「司法罪惡」假「自由心証」之名而行,不是嗎?
還要告訴大家另外一種常被濫用的自由,叫做「言論自由」。今天尖尾隨監察院大隊人馬到行政院做年度巡查。尖尾爭取到 10 分鐘,提出一個「質詢」:遍插五星旗,是否屬於言論自由?
你如果住在台灣最繁華的天龍國,一定知道時常在西門町和 101 大樓前流竄的五星旗隊;你如果住在台灣極偏僻的彰化二水鄉,也一定知道前一陣子天天在一間百年古寺升五星旗的一小隊迷彩裝人馬。後面這件事還上了《紐約時報》的國際新聞,尖尾的一位同事是彰化人,他說二水鄉連台灣人都不一定聽說過,想不到竟然第一個登上國際最大媒體版面,不知該笑還是該哭。
有些人和尖尾一樣,覺得五星旗是一種視覺污染,前兩年藉著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舉辦「提點子」活動,他們提案在《刑法》「內亂外患罪」中,加列一條「不得在台灣公開懸掛、展示、陳列五星旗」,結果一舉突破五千人連署成案,迫使政府回應。無奈法務部卻搬出「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大帽子,為五星旗撐腰,判定「該案不予採納」。
《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但並不允許利用這個自由來侵害他人或公共的利益,大法官釋字 509 號解釋文開宗明義指出:「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可見這種自由若不加以規範,也很容易掩飾一些罪惡。中國的第五縱隊利用這種自由,在台北街頭與彰化山頭搖旗吶喊不足為奇,奇怪的是政府當局居然背書他們的「自由」,而把台灣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棄置不顧,真是見笑。
有些人會引用大法官釋字 644 號解釋文來合理化政府的寬容。其實這號解釋和尖尾頗有淵源。在 2000 年阿扁執政之後,尖尾向內政部申請成立「『外省人』台灣獨立促進會」,卻被打回票,原因是人民團體的名稱中不得主張「分裂國土」;沒有啊,我們是寫「台灣獨立」啊。傻瓜,那時候的「台灣獨立」等於「分裂國土」啦。尖尾一怒之下,聲請釋憲,幾年後在 2008 年 6 月得到了這一號解釋文,裡面說:「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就不許可設立是違憲。」這個政府就是兩光,准許「獨」的話、非得也准許「統」。
既然可以主張共產主義,那麽還有什麽理由禁止五星旗?慢著,五星旗和共產主義怎能畫上等號?共產主義是一種政治主張,並不指涉某一個特定的國家;世界上採行共產主義的國家,除了中國,至少還有俄羅斯、古巴、北韓等。另一方面,五星旗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不代表任何其他共產國家。所以,容許「主張共產主義」不等於「容許五星旗」,在台灣的土地上遍插五星旗只有一種意含,就是支持中國併吞台灣,就是出賣我們的自由民主憲政體制,就是內亂加外患,就是不屬言論自由的範圍,就是這麽簡單。
尖尾最後請行政院亡羊補牢,或則用《國安法》第2條之1:「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或則仿傚德國另立《反歧視法》,杜絕中華人民共和國藉著五星旗侵門踏戶,對台灣滲透。若真要同意五星旗出現,則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加進一條「對等條款」,規定兩國國旗在對方領土懸掛,適用相同的准許條件。
總之,在擁抱「自由」之前,還是小心「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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