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今天舉行是否用民法保障同志婚姻公投辯論,正反雙方再度聚焦於大法官 748 號釋憲案的解釋。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下午 3 時 30 分舉行全國性公民投投票案意見發表會,討論第 14 案「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由正方代表黃國昌及反方代表曾品傑進行兩輪辯論。
黃國昌表示,讓同性婚姻適用民法,根本不會有所謂的破壞倫常,或損傷異性戀者的權利,且大法官第 748 號釋憲案中,已經做出莊重許諾,認為每個人都應享有憲法保障的平等權利。
黃國昌說,反方所主張的利用專法讓同志可以得到共同生活的保障,那跟民法的保障權益,是否一樣,如果一樣毫無差別,為何不能給同志結婚的權利;如果專法給予的保障不一樣,那就已經違法大法官第748號釋憲案的內容。
黃國昌指出,有人說如果法律跟聖經的價值抵觸,他會選擇聖經,但當進入公共政策討論時,都必須站在釋憲意旨跟法律精神。
曾品傑則說,大法官第 748 號釋憲案中,並沒有說現行的民法親屬篇違憲,只說不能讓沒有保障同志永久共同生活的權利。
曾品傑表示,也就是說維持現有的民法規定,用其他方式保障同志永久共同生活的權利,也是妥適的。
曾品傑表示,大法官第 748 號釋憲案只有點出婚姻規定有規範不足的地方,但要怎麼補足釋憲案中並沒有說明,也不一定要用結婚的方式。
在第二輪辯論中,黃國昌表示,大法官第 748 號釋憲案主文裡寫得很清楚,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的基本權利,也就是要保障同志伴侶的婚姻自由,如果不讓同志有婚姻,又要如何貫徹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
黃國昌指出,如果要貫徹大法官第 748 號釋憲案,一定要跟異性戀婚姻有相同保障,既然都一樣,為何要給他們另一個概念。
黃國昌強調,承認同志婚姻不會讓人倫秩序大論,爸爸、媽媽等都不會消失,且如果要執著法律稱謂,那日常再說的阿姨、舅舅等都不是法律用語,這樣有影響傳統的倫常嗎?
黃國昌說,讓同志婚姻適用民法,只會修正 5 個法條,而另訂專法則有超多法條必須修正,甚至專法可能還會有漏掉的地方,為何要如此庸人自擾。
曾品傑則回應,民法中有很多男女用語,都是維持人倫秩序的重要意義,利用專法及同性伴侶、同性家族等字眼,才不會造成困擾。
曾品傑說,大法官第748號釋憲案的立法空間,可以透過形式來保障同志共同生活的權利,且可以針對他們生活跟特性,在遺產繼承、醫療等加以規定,以滿足共同生活的需要。
曾品傑指出,很多台灣的法律是建立在男女結合的基礎上,像婚生推定、認領制度等,這些都不適用在同志伴侶,像是一對男同性戀花錢找代理孕母生了小孩,那這名小孩的父母倒底是誰,依法律來說母親應為那位代理孕母。
曾品傑認為,這些都顯示民法婚姻制度裡,都是適用一男一女的結合,都不能直接適用同志。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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