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學者認為選罷法相關規定形同具文,建議刪除。內政部今天表示,為避免任何人以不當競選方式影響投票,現行有關競選活動期間的規定,並特別規範該期間的競選活動,仍有維持必要。
聯合報報導,現行選罷法對選舉活動有法定期間規定,最長為直轄市長選舉 15 天,但其實年底九合一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早在大街小巷展開,但執法單位卻視若無睹。台大政治系教授王業立建議,相關規定應與時俱進修正,否則不如廢除。
內政部今天發布新聞稿回應指出,為避免任何人於選舉投票日前的重要期間,以不當競選方式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現行有關競選活動期間的規定,並對該期間的競選活動為特別規範,仍有維持必要。
內政部說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0 條定明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其規範之目的,係指在此期間內應依該法規定從事競選活動。例如該法第 56 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 7 時前或下午 10 時後,及投票日,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選舉委員會得依同法第 110 條第 5 項規定,處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另同法第 51 條定明報紙、雜誌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違反規定者,處報紙、雜誌事業新台幣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 2 倍之罰緩。
內政部表示, 1989 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前,該法原本對「期前」競選活動有限制規定,配合解除戒嚴後,政府認為對任何人競選活動期間前的準備行為,應採行更開放、更彈性的政策,不宜予以規範,因此,此項規定予以刪除。
內政部表示,現行關於候選人於「期前」從事的競選活動,目前是視其行為態樣,分別依集會遊行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律予以規範。
最後,內政部強調,為維護選舉公平、公正性,避免任何人在選舉投票日前的重要期間,以不當競選方式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現行競選活動期間的規定,仍有維持之必要,至活動期間有無修正延長必要,將再徵詢各界意見,審慎考量。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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