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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服員超時遭罰55萬 民航局將和勞動部溝通

圖為高雄機場長榮航空班機。圖片來源:中央社

長榮航空因空服員待命超時,3 年內第 5 次違反法規遭罰新台幣 55 萬元,民航局今天說,將找勞動部溝通,勞動部回應,地方政府有權責決定責任制的核備內容。

今年 5 月 31 日長榮航空 BR198、BR197 班機往返桃園、東京成田機場,有 4 名組員待命被抓飛,上午 6 時 45 分報到,晚間 6 時 46 分報離,待命 12 時又 1 分鐘,因超出 1 分鐘,長榮被以 3 年內第 5 次違法遭罰 55 萬元,而上機執勤的 10 名組員休息時間也因為不足,又被開罰 2 萬元。

對此,民航局標準組長林俊良今天表示,長榮航空遭罰的事件是因為天候、機場起降等不可抗力因素,將找勞動部溝通。

長榮航空則聲明,公司空勤組員派遣均符合民用航空法、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AOR)、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範,然而,空勤組員的工時偶爾會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受影響,如天候、軍演、機場流管,或其他突發狀況如地震、乘客突發疾病而須轉降航班等情形,航空公司實無法事先預知、避免,且其工作有無法中斷的連續性,概難與一般定時、定點之上班類型相比較。

長榮航空說,雖然勞基法將空勤組員納入 84-1 工作者,以因應航空業營運特性,但地方政府又以行政命令,限縮了 AOR 對短程航班工時的彈性,恢復適用一般上班族的工時規範,導致紛爭不斷,無法因應航空業的實際需求,尤其是未如船員法一樣,針對與一般無法定時、定點之特殊工作型態的勞動者另立專法,實屬可惜。

長榮航空表示,台灣為東南亞重要轉運中心之一,與鄰近之東京、首爾、香港、上海、廣州等城市競爭激烈,因應國際航空產業發展趨勢,對照國籍航空公司受限國內法令的綑綁而無法有效提升在國際上的競爭力,期盼相關主管機關能夠制定專法、或至少於民用航空法明定空勤組員的工時等勞動條件,如此才能接軌國際民航規範,以符合航空業的特殊形態。

對此,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受訪表示,勞動基準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適用勞基法第 84 條之 1(俗稱責任制)的對象雖然不受勞基法工時等規範,但仍需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才能適用,如果雇主違反核備的內容,仍是違法。

謝倩蒨也指出,地方政府有權責決定責任制的核備內容,以航空業為例,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都對航空業責任制規範有各自標準,加上 AOR 也有一套規定,航空公司必須遵守上述所有規定,只要違反其中一項,就是違法。

不過謝倩蒨表示,如果民航局真的有需求,歡迎來跟勞動部溝通,勞動部也會持續跟外界溝通,保護勞工權益。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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