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案,根據檢方掌握的證據,案發時車速約 140 公里,但尤姓司機員供稱,列車有動力異常狀況,且車上的刻度與儀表及實際車速均不符。
宜蘭地檢署偵辦台鐵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認為尤姓司機員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逃亡之虞,昨晚向法院聲押禁見;宜蘭地院漏夜開庭,今天清晨裁定尤男以新台幣 50 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宜蘭地方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檢方聲請意旨提到,尤姓司機途經宜蘭大溪站附近時,因感覺列車加速時動力異常,因此關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後,以手動、目測方式駕駛列車。
此外尤姓司機員未注意列車進站及過彎時,應符合速限規定,竟將列車加速至約時速 140 公里,導致列車在新馬站附近無法過彎而出軌,全車翻覆。
宜蘭地院合議庭訊問被告及相關證人,認為尤姓司機員明知關閉 ATP,須於下一停靠站再行打開,但他因一直與調度員通話,而未再將 ATP 打開,確有業務過失。
尤姓司機員供稱,列車自瑞芳站起,發現列車動力異常,車上的刻度與儀表及實際車速均不符,故其即未再查看車速儀表,便自行拉刻度控制車速在 82、83 公里。
法院調查,尤姓司機員自承平時有進行觀速的訓練,但新馬站月台為一大彎道,速限為 80 公里,不過依卷附車速表可知,事故前的 16 時 45 分,該列車車速直線爬升,於 46 分達 120 公里,47 分時達 140 公里,至 48 分仍為 140 公里,旋即肇事。
法院認為,尤姓司機員關閉 ATP,失去自動偵測、煞車的輔助,並知道有月台大彎道,更應提早進行因應舉措,不料他近月台彎道時才急煞,導致列車翻覆,死傷慘重,過失嫌疑重大。
新聞稿也提到,檢方認為尤姓司機員有串證之虞,但被告已「自承業務過失」,且與本案相關的列車長、站長、服務員、巡視員、列檢員、調度員等,均經檢察官調查結證在卷,相關車速表、行控對話錄音檔均扣案等,而且本件事故的詳細肇因,也可由專業鑑識人員鑑定,尤男應無串證之虞。
至於尤姓司機員是否有逃亡的可能,法院認為,尤姓司機員有固定住居所,本件業務過失造成重大死傷憾事,尚有鐵路局及其他保險公司可擔負賠償,檢察官僅以被告將來可能面臨高額民事追償,即認有逃亡之虞,容屬臆測。
台鐵 6432 次普悠瑪列車 21 日下午 4 時 50 分於蘇澳新馬車站出軌翻覆,全列車出軌,座椅移位歪倒,多個車廂變形堆疊嚴重,造成 18 人死亡、190 人受傷。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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