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楊烈在總統大選投票日當天,於個人臉書張貼力挺總統蔡英文的文章,遭中選會裁罰 50 萬元。楊烈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今天指出,裁罰最低罰鍰妥適,判楊烈敗訴。
這起案件源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曾召開委員會議,會中針對在第 14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遭民眾檢舉在個人臉書、電子看板為特定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政黨助選,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規定案件進行審議。
中選會當時指出,楊烈在投票日當天於個人臉書張貼「今天要選舉了!堅定信心不受任何干擾、威赫、誘騙!正確、勇敢選定總統:2 號蔡英文,選定民進黨推選立委讓民進黨立委參選者在國會過半」等文字,違反總統選罷法第 50 條第 2 款及公職選罷法第 56 條第 2 款規定,處新台幣 60 萬元罰鍰。
楊烈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 6 月初判決,以裁量恣意為由,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中選會要另外依法處分。
中選會後來對楊烈裁處 50 萬元,楊烈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今天公布判決新聞稿。
新聞稿指出,即使臨時起意在投票日利用新興電腦社群通訊軟體,如個人公開的臉書網頁,以動態時報貼文方式助選,也是違法的投票日助選行為,楊烈的貼文內容,有違法故意,就應依法受罰。
新聞稿提及,楊烈曾參與立法委員選舉,對法律的限制知悉甚詳,仍故意違法;楊烈為知名公眾人物,受民眾關注程度較高,這次貼文對選舉公平秩序的破壞不容忽視,但因本件並非有組織、系統、計畫性的違法行為,因此認定中選會裁罰法定罰鍰的最低額度,於法有據,判楊烈敗訴,還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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