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投保醫療險日益普遍,國稅局提醒納稅人,醫藥費若已有保險給付,隔年申報綜所稅時,已獲得理賠的醫藥費,不得再列舉扣除,只能就保險理賠不足的「差額」列報扣除。
現行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時,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可以列舉扣除。近來保險觀念興盛,許多民眾投保醫療險,生病看醫生、住院時所支付的醫藥費,可獲得保險給付,但時常有民眾在申報綜所稅時,將已獲得保險給付的醫藥費用列舉扣除,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就發生一個案例,有位民眾申報 2016 年度綜所稅,列報受扶養親屬一筆公立醫院開立的 25 萬元醫藥費用,但其實這筆醫藥費,保險公司已經理賠 15 萬元,換言之,該位民眾實際上僅支出 10 萬元,卻列報 25 萬元,因此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官員解釋,所得稅法明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屬於生活中必要支出的一部分,因此計算所得淨額時可以列舉扣除。但是,若藥費支出已受保險公司理賠給付,表示民眾原本的醫藥費用支出已獲彌補,且現行保險給付不課稅,因此只能針對保險理賠不足的差額列報扣除。
官員表示,這個案例的民眾,其扶養親屬的醫藥費支出 25 萬元,後來保險公司理賠給付 15 萬元,該民眾僅額外支出 10 萬元醫藥費用,日後報稅時,只能列報這 10 萬元的差額。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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