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前立院秘書長林錫山涉隱匿漏報財產 1870 萬餘元,遭監院開罰 190 萬元,林錫山不服打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今天認定林錫山在收賄案件中供述使用多人帳戶,且確實隱匿漏報,判林錫山敗訴。
刑事部分,台灣高等法院 3 月底認定林錫山收賄新台幣 2800 萬元,另有 2 億 4078 萬餘元不明財產,依職務上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判處 15 年徒刑,褫奪公權 5 年,已上訴最高法院中。
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公布的判決書,林錫山原本為立法院祕書長,為應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報的公職人員,但他在 2012 年申報財產中,卻漏未申報借用他人帳戶存款 10 筆、借用他人名義的股票 3 筆以及借用他人名義的事業投資 1 筆,總計 1870 萬 2516 元。
監察院認定林錫山故意隱匿財產做不實申報,對林錫山開罰 190 萬元。林錫山不服而打行政訴訟。
法院指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並將資訊公開透明制度所保護的法益,不僅在於「公務廉潔」的維持,更在於「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以實現人民知的權利。
法院表示,比對林錫山申報資料,以及他在刑事收賄案件於警詢中供訴,他有使用葉玉美、陳亮吟及鼎豐公司、鼎嘉公司等人帳戶,他為這兩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等語,監察院因此認為他隱匿漏報而予以開罰並無不當,判林錫山敗訴,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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