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王美玉今天表示,勞動條件檢查員是替勞工權益把關的關鍵人物,但調查發現,勞檢員超時工作情形普遍,勞動部應協助各縣市政府補實人力,覈實報准加班。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上午通過「勞動條件檢查員工作權益保障」案的調查報告。查案監委王美玉指出,勞基法是勞工最基本的勞動條件保障,雇主自當履行給加班費等法定義務。不過,監察院調查發現,部分勞動條件檢查員單月的加班時數超過 50 小時,且超過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 20 小時上限的情形甚為普遍。
王美玉表示,以檢查頻率較高的台南市為例,曾有勞動條件檢查員單月加班時數超過 70 小時,其中 20 小時請領加班費,其餘部分時數申請加班補休,部分時數既未請領加班費,也未補休。
她說,雇主是否落實勞動法令對勞工權益的最低保障,勞動條件檢查員成為替勞工權益把關最關鍵人物。若勞檢員工時長,甚至過勞,恐傷害勞檢員的健康與勞動條件保障;超過 20 小時的加班時數不發給加班費,也未補休,既難作為企業表率,更難讓雇主信服,應予檢討改進。
國內勞動檢查員有勞動條件檢查員及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員兩類,調查也發現,勞動條件檢查員除台北市編制 8 人、新北市 4 人,現職人員 302 人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的人力,編制人員與聘用人員的比例為 1:25.17,正式編制人力與職安檢查員相去甚遠。
調查指出,這類長期計畫聘用的人力流動率偏高,不利留才,勞動部允宜持續向行政院爭取以編制人力進用,或加強勞動條件檢查人員的支持措施,以利留任資深績優人員。
此外,調查指出,國內各縣市的勞動條件檢查涵蓋率小於10%,多數縣市未達成每名勞動條件檢查員每年完成 200 場次檢查的目標,勞動部應予檢討改進,並督促各地方政府勞政機關落實勞動條件檢查。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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