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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筠專欄》讓權力有一個有效的制衡機制

圖片來源:取自 魏筠 臉書
今天桃園市議會民進黨團提出的「桃園市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自治草案」,在議會一讀時遭國民黨議員多數否決,未進入實質審查。
我在這邊強調,提出「桃園市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自治草案」,並不是要製造朝野對立,而是要制定一個真正公開透明政府合理作為,讓權力有效制衡的一個機制。
目前桃市府政府捐助的基金會(包含文化基金會、觀光基金會、原住民基金會、客家基金會等等),其中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金,都是來自市庫,來是市民的納稅錢,議員都有制定自治條例設立監督的能力,棄正常程序不用,形同自我閹割、自我設限,如何對得起選票的期待,這些期待都是希望我們對於市政府做有效監督,而非無腦護航。
今年在審預算的時候,我看不到這些基金會前一年的決算與決算,都審完預算以後才送上來,事前監督的機制,就因此失效了。因此我才想要拜託議會同仁一起來立法監督,如果連這點勇氣都沒有,要如何對得起選票呢?
過去慣例都是捐助的財團法人預算審後事後才送上預算,有議員說我們就遵循這些久遠的慣例就好了,這些也有法的框架,但是時代在變,連金融詐騙手法都與時俱進,我們必須要有新時代的思維,需要有更細緻的法規範,如果沒有制度,就是因人設事,基金會可以任意而為,議會的義務是提出有效防弊機制,為人民把關,而不是積非成是,一昧抵制可用的立法義務,鄉愿思維有害進步發展。
過去國民黨的舒翠玲議員在 2018 年到 2022 年多次的財政委員會聲聲疾呼,希望預算書、決算書在審查特種基金的時候一併納入,如今換了市長,就不願支持同樣的呼籲了嗎?相當可惜。
若此法案通過,不論當權者是誰,議會都有權監督基金會的預算,使這些預算不要淪為局處首長的小金庫,這樣的法案是放諸四海皆準,對得起良心的。局處破千萬的標案,承辦人要受到政府採購法、議會的監督,還要寫報告,但如果是繞過局處讓基金會執行的千萬元的案子,卻完全沒辦法監督,這樣對於局處承辦根本就是同工不同酬、所受的責任更是大不同。
這個機制是一道防線,是可以備而不用的,並非要逐條審查、錙銖必較,若將財團法人法的法例在地方自治法中體現,並不是疊床架屋,而是更可以請求基金會要公開透明。
很可惜,沒有辦法勸說多數議員不要只聽黨意,下次繼續努力。

圖片來源:取自 魏筠 臉書

原文出自魏筠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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