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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涉誣告判刑10月 北院:論文大幅抄襲

圖為高虹安(左)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高虹安被陳時奮提告誣告罪,台北地方法院比對高虹安博士論文及期刊論文,認定確有大幅抄襲情事,今天依誣告罪判處 10 月徒刑。高虹安回應深感遺憾,將提上訴。

高虹安回應表示,她當年提告陳時奮時,並未憑空捏造事實或證據,無論是美國校方兩度給予學術論文無不當之函文,或資策會啟動內部調查並回覆「無智財權違法」,這些證據並經法院採為資策會自訴案不受理判決的證據,足可證明她並無誣告的故意,更無捏造事實或證據。

高虹安指出,對於與誣告罪成立要件相悖的判決,她深感遺憾,並將提出上訴。

旅美教授陳時奮於民國 110 年9月間至 111 年7月間連續以筆名「翁達瑞」在臉書( Facebook )上發文,質疑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她在資策會任職期間,與2名同事及指導教授李傑合著的期刊論文。高虹安控告陳時奮涉加重誹謗罪。台北地檢署認為陳時奮經合理查證並仔細比對後發表言論,予不起訴處分。

陳時奮認為,高虹安意圖使他受到刑事懲戒或處分,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控告高虹安涉嫌刑法誣告罪。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經比對高虹安的博士論文與期刊論文,發現期刊論文中的文字、圖表大篇幅、幾乎所有文字一字不漏、顯然逾合理使用範圍地被引用至博士論文中,足認博士論文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的事實。且此為高虹安親身經歷之事,自有明知。

北院表示,高虹安雖辯稱自己是期刊論文的第一作者,屬「自我抄襲」,但所謂「自我抄襲」是指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而未引註或有引註,本案期刊論文既為高虹安與其他3名作者合著,即難認屬單純「自己的著作」;況本案期刊論文是資策會辦理「經濟部 106 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的研究成果,且享有著作權,自非高虹安「自己的著作」。

北院指出,除了本案的期刊論文外,高虹安另大幅抄襲與其他資策會同事、大學教授合著、同為研究計畫研究成果、並於研討會發表、著作權屬資策會的另一篇期刊論文,高虹安也沒有列入博士論文的參考文獻中,足認高虹安因抄襲幅度過大,為免博士論文違反學術倫理的情事為他人所發現,而「刻意」所為。

北院認為,高虹安明知博士論文有抄襲期刊論文情事,陳時奮發文指控內容與事實並無相悖,竟對陳時奮提告,具誣告的直接故意。

北院指出,高虹安雖然提出辛辛那提大學研究誠信辦公室副研究長史卓瑟( Jane E. Strasser )的電子郵件,提到「確認論文沒有版權問題」等文字,但郵件內容只是個人意見,沒有考量本案期刊論文是數人合著,並非單純自我抄襲;而且著作權屬資策會,並非無版權爭議。

北院審酌高虹安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未能正視所犯,犯後態度不佳,以及曾在資策會、鴻海集團工作,並曾任立法委員、新竹市長,現遭停職等情事,判處有期徒刑 10 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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