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炒手鍾文智涉炒作 5 家公司憑證( TDR )獲利,二審判刑 17 年 6 月,現由三審審理中。鍾文智聲請法官迴避遭駁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日前裁定不受理。
鍾文智被控於民國 99 年間,以大量人頭帳戶圈購 5 家公司憑證( TDR ),再以連續相對成交、高買低賣或虛掛買單等對市場詐偽手段,不法操縱其價量。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處鍾文智有期徒刑 18 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仍認定鍾文智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的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及高買低賣證券罪,判刑 17 年 6 月。經上訴,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鍾文智於二審審理期間,聲請法官迴避遭駁回確定,因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鍾文智主張,二審受命法官曾參與一審多次的審理程序,客觀上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8款所訂「參與前審裁判」應迴避之事由,顯然在未有正當、合理的理由下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
憲法法庭認為,所謂「參與前審裁判」是指同一法官,就同一案件層參與下級審的「裁定」或「判決」,若未參與案件裁判的作成,無需自行迴避,其主張難認有敘明裁定違憲,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要件不合,因此裁定不受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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