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去年 9 月間在嘉義縣番路鄉進行特高壓電塔作業時,遭電弧灼傷不治。檢警調查,台電及電纜公司現場的負責人疏失,嘉檢偵結,因雙方已和解, 2 人以緩起訴處分。
嘉義地檢署緩起訴書指出,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承接台電輸變電工程處南區工程處的工程,太電公司將部分特高壓電塔間改為地下電纜的工程,僱請 31 歲陳姓男子等人施作。
嘉檢表示,太電公司由 61 歲張姓男子負責現場管理施工,台電的現場負責人為 59 歲侯姓男子,張男於去年 9 月 9 日上午帶領陳男等3 名工人,前往嘉義縣番路鄉的特高壓電塔進行故障點檢測。
當時,陳男攀爬距地約 8 公尺高的電塔上作業,因測試線不慎碰觸帶電的避雷器,電塔上突然出現一陣閃光,陳男即遭電弧灼傷昏迷而掛在高塔上,消防人員趕抵,在確定斷電安全無虞後,利用繩索攀爬至高塔上,以繩索吊掛將人救下送醫,因傷勢過重,急救後仍不治。
檢警調查,現場2名負責人張男、侯男,對於電氣設備及路線檢查等有導致感電之虞者,應停止送電,且對於電路檢查等作業時,應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已停電,但 2 人均未盡注意的義務,造成工人陳男感電致死。
嘉檢指出,張男、侯男對於涉及過失致死罪嫌,坦承犯行,且深表悔悟,並與陳男母親達成和解,陳母也表達願意原諒2人,因此,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期間為 1 年,須向國庫各支付新台幣 10 萬元。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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