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巿環保局林姓巡查員為查前女友交往的男子有無婚姻狀況,涉擅查個資、偽造亂丟菸蒂罰單等。一審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 1 年,林男提上訴求輕判,二審駁回。仍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林姓巡查員為查被害男子婚姻狀況,以舉發某車號隨地拋棄菸蒂為由,請同事查詢得知被害男子的車籍資料及身分證號,隨即在新北巿環保局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舉發通知書上偽造被害男子亂丟菸蒂不實事實,甚至還在被舉發人簽章欄偽造被害男子簽名,表示已收通知書,再請同事查詢得到被害男子的戶籍資料。
一審法院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林姓巡查員 1 年徒刑;林男僅就一審判決刑度部分提起上訴。
林男主張,他從事環保局清潔隊 20 餘年,表現優異獲獎無數,本件只是因為感情因素,他的前女友、劉小姐跟被害人交往,劉小姐跟他說覺得被騙,他因一時情感就陷下去,衝動才去查詢個資。
林男表示,他是為了防止劉小姐被騙,不慎觸法以公務機關的系統查詢資料,這與正常觸犯個資法向外販賣個資用以獲利,犯罪情節不同,而且他獲得資料後也沒有做任何事。
林男指出,本件損害不大,他知錯、坦承犯行,有積極跟被害人洽談和解,雖未達成和解,但他有盡力去彌補本件損害,請求二審給予輕判。
二審考量,林男被控罪名為本刑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判刑 1 年,已為最低刑度,且其行為未達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無法適用刑法第 59 條的「情堪憫恕」而減刑。
二審審酌,林男身為公務人員,藉機恣意查詢及利用被害人的個人資料,所為不僅損害公務員應有恪遵職守的形象,更動搖人民對公務機關依法行政的信心。
二審考量林男坦承犯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高職畢業的智識程度,任職於環保局的工作狀況及家庭狀況等,認定林男上訴請求輕判,並無理由。
二審表示,林男曾犯妨害名譽案件,遭判刑 4 月確定,今年 4 月中旬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考量林男曾因犯罪遭判刑,也不符合宣告緩刑要件。本件駁回上訴,還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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