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自來水廠工務課翁姓作業員及中區水資源局蔡姓正工程司,於辦理金門海淡廠工程期間收賄及不正利益;二審判處翁男 3 年 9 月徒刑,蔡男 3 年 10 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西元 2017 年承接「大金門海水淡化廠功能改善暨擴建工程」標案; 108 年1月,翁姓男子向國統公司索賄新台幣 50 萬元,實際收到 45 萬 4000 元,並把海淡廠產水量的內部文件洩漏給國統公司。
此外,蔡男負責海淡廠的工程技術指導,於同年 1 月期間,多次要求國統公司支付帶陪侍女子的娛樂消費費用,作為減少缺失審查的對價,總計獲得 24 萬 6600 元的不正利益。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定,翁男及蔡男於偵查期間自白,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
一審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翁男有期徒刑 3 年 10 月,另犯刑法洩密罪部分,判處得易科罰金刑 5 月;蔡男則因收賄罪判處 3 年 10 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難從卷證內容認定翁男有刻意刁難國統公司,認定一審判決有違誤,量刑過重,因此撤銷判決,改判處翁男 3 年 9 月徒刑;蔡男的部分則維持原判。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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