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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檢偵辦過期液蛋案 涉及3公司10人求處重刑

圖片來源:中央社

桃園地檢署偵辦過期液蛋案,發現3家公司 10 人涉嫌將過期蛋製成液蛋銷售,並將進口蛋與台灣蛋混合。檢方偵結起訴、聲請沒收不法所得新台幣 4291 萬 8026 元、建請從重量刑。

桃園地檢署起訴書指出,瑞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吳姓總經理爲解決公司囤積過多過期次蛋問題,指示林姓管理部經理、洪姓作業員在民國 112 年3月至 10 月間,將瑞牧公司過期次蛋交與仲毅農產品有限公司、新英蛋品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製作為液蛋。

起訴書指出,這些蛋中不乏明顯發黑、腐爛的次蛋,待加工製作為液蛋後,瑞牧公司再將仲毅公司、新英公司製造的過期液蛋,出貨給不知情的下游客戶,作烘焙、餐點使用。

檢方也發現,仲毅公司吳姓負責人自農業部委託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進貨巴西、泰國進口蛋,卻在 112 年9月間,將這些巴西蛋、泰國蛋,混合國產蛋,加工製做為未殺菌液蛋產品。

起訴書指出,吳姓負責人未如實標記原產地國名,虛偽標記原料蛋為「台灣」,且明知這些進口蛋即將逾期,卻以製作液蛋日加7天的方式作為效期,銷售給不知情的下游客戶,導致客戶將逾期液蛋製作為產品再銷售給民眾。

起訴書指出,瑞牧公司因此取得 4003 萬 1808 元不法所得、仲毅公司取得 111 萬 4118 元不法所得、新英公司取得 177 萬 2100 元不法所得。

檢方搜索後,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仲毅公司吳姓負責人、瑞牧公司林姓管理部經理、瑞牧公司洪姓作業員及新英公司賴姓負責人獲准。

檢察官認為,瑞牧公司吳姓總經理等 10 人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販賣逾有效日期、攙偽或假冒食品,刑法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刑法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等罪嫌;瑞牧公司、仲毅公司、新英公司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科以罰金,並提起公訴、聲請沒收不法所得共 4291 萬 8026 元。

起訴書指出,瑞牧公司為國內第2大蛋商,在業界有極高信譽,卻濫用民眾及廠商信任,指示下游廠商將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過期次蛋製成液蛋,並虛偽標示有效日期對外販售,其中不乏知名糕餅業者,嚴重影響消費者身體健康;除建請法院沒收不法所得外,也建請從重量刑。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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