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傳媒 TaroNews - 台灣觀點.芋見真相

《林智群專欄》夜間搜索、夜間偵訊

圖片來源: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
很多人以為夜間偵訊是晚上 10 點、11 點以後,其實不對。
夜間偵訊與否,是看中央氣象局的資料,像今天是 5:35 日出,晚上 6:13 日沒。
刑事訴訟法規定原則不能夜間搜索,地檢署發動搜索,就會選在日出之後(6:20 按阿北家門鈴),不過如果是下午 4:00 開始搜索,就算是過了 6:13,還是可以繼續搜索(總不能明天再來吧!)。
而如果在警察局訊問到了晚上 6:13,被告可以拒絕夜間訊問,可是如果是已經被逮捕的被告,拒絕夜間訊問的結果,就是要在警察局待一晚,到隔天早上再繼續問,拒絕夜間訊問,只是增加自己被限制行動自由的時間而已,所以他們通常會一次做完筆錄;而一般人(沒被逮捕的人)通常不會想跑兩次警察局,所以會同意一次把筆錄做完。
在地檢署、法院,就沒有夜間訊問的問題,夜間訊問只限制警察、調查局,不過如果被告希望隔天再問,檢察官法官通常會同意,因為他們也不想搞得那麼累,現在一般情況下,檢察官在晚上 11:00 到隔天早上 8:00 這段期間聲押,法院是不開羈押庭的(德政)。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有急迫之情形者。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
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於夜間搜索或扣押者,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第一百條之三第三項之規定,於夜間搜索或扣押準用之。

圖片來源: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邀請您加入「芋傳媒」的粉絲專頁
邀請您加入「芋生活」的粉絲專頁
我知道了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