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訴高虹安誣告的案子,台北地方法院做出了有罪的判決,刑期是不得服勞役的十個月。北院的判決引發一些誤解與的批評,原因是資訊不足,但也有刻意的扭曲。
針對外界的誤解與批評,北院不方便出面反駁。我是訴訟當事人,對案件的了解深入,可協助澄清外界對判決的誤解與批評。那就讓我來幫北院的判決講幾句公道話吧!
外界對北院判決的批評可以分成三類,我逐一澄清如下:
干預學術
在一般的認知,抄襲的判定屬學術的領域。北院的判決引發干預學術的批評,但這是一個不適當的批評。
法律糾紛的種類廣泛,幾乎涉及所有專業領域,從學術、醫療、商業、到科技等。不管任何專業領域,只要有人提告,法院就必須介入。
以我自訴高虹安誣告的案子為例,訴訟背景是高虹安的論文抄襲案。法官必須在兩造之間分出勝負,但法院的判決對辛辛那提大學並無拘束力,因此不會有干預學術的疑慮。
同理,醫療訴訟的判決不會干預醫學;專利訴訟的判決不會干預科技;股權訴訟的判決不會干預商業。法院的判決只對兩造有約束力,不及於第三者。
越俎代庖
北院的判決書清楚載明高虹安涉及抄襲。高虹安有無抄襲,理應由辛辛那提大學判定,不應由北院越俎代庖。這個批評忽略了法庭審判的本質。
北院審理此案時,我提出高虹安涉及抄襲的證據,包括相關文稿與辛辛那提大學的抄襲規範。我還請求法官勘驗高虹安論文被永久下架的事實。
相反的,高虹安則提出她沒有抄襲的證據,包括她的論文,來自辛辛那提大學的兩份信函。針對我遞交的證據,高虹安也提出反駁。
最終法庭接受我提供的證據,不採信高虹安的證據與辯詞。高虹安涉及抄襲的判定只是兩造在法庭攻防的結果,未必代表真理。若法院的判決有誤,仍有上訴法庭可以補救。
至於法院推翻辛辛那提大學判決的批評,則來自高虹安散播的謊言。直到高虹安提告我誹謗之前,她的論文並未進入辛辛那提的學倫審查,校方也從未證實她的論文沒有抄襲。
這起學倫爭議的最新情況如下:高虹安的博士論文已被辛辛那提大學與商業資料庫永久下架。依照學位授予的慣例,沒有論文就沒有學位。高虹安是否還有博士學位,我無從得知。基於對學生隱私的保護,辛辛那提大學不會對外公佈學倫調查的結果。
判決不公
對北院的另一個批評就是判決不公。我就讓證據來說話,再由讀者判斷北院的判決是否公平。高虹安提告我誹謗的事證廣泛,我只舉其中一例子說明。
我揭發高虹安抄襲的臉書貼文有兩句話:「高虹安的博士論文引用 63 筆文獻⋯⋯沒有任何註解,感謝經濟部與資策會的資助。」
我這兩句話百分之百精確,根據的是高虹安畢業時提交給辛辛那提大學的博士論文。我早在揭發抄襲時就下載存檔。
高虹安把這兩句話轉錄到她提告我的訴狀,並指控我扭曲事實經過,發文前未盡查證義務,已有真實惡意至明,犯了刑法第 310 條。
在提告前後,高虹安兩度要求圖書館更改她的博士論文,增加對資策會的謝詞,也補上一筆參考文獻。高虹安再把更改過的論文遞交給檢察官,當作我誹謗她的證據。
依照我持有的原版論文,我的發文完全屬實,沒有誹謗高虹安。根據高虹安更改過的新版論文,我的發文不實,對高虹安造成誹謗。
如果這不是誣告,什麼才是誣告?
結論
高虹安揚言上訴,我方也有比照辦理的計畫。由於官司還在進行中,基於訴訟策略的考量,我話不能講太多,只能暫時保留精彩的細節。希望以上的解釋有助於澄清部分批評者對北院判決的誤解。
原文出自翁達瑞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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