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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專欄》木可公司跟民眾黨的關係

圖片來源:取自林智群臉書
為了搞清楚木可公司跟民眾黨的關係,我先確認法律問題:
  1. 政黨可否透過「義賣」競選小物來取得政治獻金?
    可以。
  2. 政黨可否「委託民間公司」義賣競選小物取得政治獻金?
    法律沒禁止,可以。

相關函釋:

內政部 100 年 10 月 25 日台內民字第 10002085692 號函。
圖片來源:取自林智群臉書
然後我們就來看一下民眾黨總統選舉支出情況,大約 9000 多筆,只挑出「木可公司」的資料,發現大部分都是民眾黨「給」木可公司錢,名目有「授權金」、「競選物品」、「服飾」不等,看起來民眾黨是透過木可公司去賣競選小物,取得政治獻金。
而這些競選小物的成本,也列入政治獻金的支出。
問題來了!
既然民眾黨支出了一堆錢,委請木可公司製作競選小物,賣給小草,那因此取得的「收入」(性質上算政治獻金),木可公司應該付給民眾黨,因為它是幫民眾黨賣的,取得的錢,是政治獻金,應該給民眾黨。
可是從金流看來,並沒看到木可公司把這些收入(政治獻金)給民眾黨。
木可公司說他們有捐給民眾黨 100 萬被退回,那個是另一個事情。
我們講的是木可公司應該把賺到的錢扣掉自己的費用後,把賺到的錢(政治獻金)給民眾黨,不然民眾黨豈不是冤大頭?支出幾千萬成本(含授權金?為什麼民眾黨要給木可授權金?也是一個謎)製作競選小物,也報了費用,卻沒拿到營收(政治獻金)。
這個很奇怪,如果木可公司是黨營事業的話,看起來民眾黨是把賣競選小物得到的政治獻金存放在木可公司(私人企業),沒申報賣競選小物的政治獻金收入,卻把製作競選小物的成本放在民眾黨政治獻金的減項。
看起來,民眾黨是嫌政治獻金使用上限制太多,放在私人企業,愛怎麼用就怎麼用吧?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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