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將幣商納入管制,未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否則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這次修法也修正一般洗錢罪刑度,三讀條文規定,有洗錢防制法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5000 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月3日初審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立法院長韓國瑜7月 12 日主持黨團協商後,僅1個條文保留,即一般洗錢罪刑度,朝野都支持加重。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保留條文經表決,通過國民黨、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
三讀條文明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的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台灣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三讀條文規定,違反上述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特殊洗錢罪部分,三讀通過條文規範,冒名、以假名或其他與身分相關的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帳戶、帳號,或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申請的帳號等,有相關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0 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犯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至第 21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三讀條文也明定,為偵辦洗錢犯罪,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官聲請,提出控制下交付的偵查計畫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請檢察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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