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巿長、已辭海基會董事長的鄭文燦疑涉貪,不服桃園地院第 3 度開羈押庭後,裁定羈押禁見,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抗告,鄭文燦羈押禁見 2 個月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表示,合議庭認為鄭文燦雖否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但是卷內相關證據可證,足認鄭文燦罪嫌重大。
高院指出,鄭文燦涉犯貪污重罪,即伴隨有高度逃亡、串證之可能,且鄭文燦在檢察官訊問前傳送與本案答辯相關訊息給秘書的舉動,明顯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高院說,考量鄭文燦政商關係,以及本案土地變更計畫一事涉及桃園市政府多個局處事務,經手承辦公務員甚多,則相關公務員或因與鄭文燦過往職務親誼、權力,甚至為免自己涉入刑責,即不無附和鄭文燦說詞動機,此勾串之虞,明顯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的手段加以防止。
合議庭認為,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的行使及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必要,並無不合。
另一方面,鄭文燦抗告否認知悉廖姓男子攜帶前往其官邸而留下的手提袋內有新台幣 500 萬元現金,且辯稱若真是行賄,依本件土地變更計畫的利益,怎可能只有 500 萬元的賄賂等語。
對此,合議庭表示,這 500 萬元現金的重量、體積非小,鄭文燦或家人對於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基於官邸維安或好奇打開查看的可能性,而且由鄭文燦所述發現手提袋後的舉止,竟是遲至 6、7 個月後,才親自歸還及轉交,而非即時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其反應更啟人疑竇。
另外,依他人相關證述,就此數額決定過程,非無可能僅是土地變更計畫完成之「前金」;而檢察官是認鄭文燦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是鄭文燦於此過程中,以其市長職位在職務上作何裁示,正為檢察官後續偵查內容之一,則鄭文燦抗告指稱廖男的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畫的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並無可採。
高院認為,鄭文燦在本件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不得再抗告而確定。
全案緣於,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5 日指揮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發動偵查行動,傳喚嫌疑人鄭文燦等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予以逮捕,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
桃園地方法院 6 日裁定以新台幣 500 萬元交保,經桃園地檢署抗告,台灣高等法院 8 日裁定發回,桃院 9 日重開羈押庭,改裁定 1200 萬元交保,檢方第 2 度抗告,高院 10 日撤銷原交保裁定並發回。
桃院昨天第 3 度召開羈押庭後,法官認定,全案涉土地開發、尚有多人待檢方調查釐清,鄭文燦有政商影響力,且 5 日應訊前與秘書對話也有串證疑慮等,裁定鄭文燦收押禁見。鄭文燦晚間 7 時許被解送至桃園看守所。
鄭文燦的律師陳永來昨晚將抗告書遞交桃園地院後,桃園地院昨晚派車將本案卷證及抗告書送至台灣高等法院。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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