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提案修改憲法訴訟法,明訂所有大法官都要參與憲法訴訟的審議,缺一不可。這是個窒礙難行、頭痛醫腳、危言聳聽、居心叵測的修正案。
這個修正案透露翁曉玲的無知,而且無知到令我感到可怕的程度!
為讓大家也能看清翁曉玲的無知,我先解釋現有的制度規範:憲法規定大法官的總席次十五人,但憲法訴訟法並未訂定大法官的最低出席人數,只籠統規定訴訟由「全體大法官」審議。
全體大法官指的是在任的大法官。遇有出缺時,全體大法官的人數就會少於十五席。翁曉玲擔心釋憲案只由少數大法官審議,因此才提案將憲法訴訟法的「全體大法官」明訂為憲法規定的「十五」席。
我並不是憲法學者,也未持有德國慕尼黑大學的法學博士,但我可以輕易看出翁曉玲這個修正案的無知,包括幾個面向:
憲法訴訟確實不宜由少數大法官審議。為了避免這個缺失,各國的最高法院皆訂有最低的出席人數。美國的最高法院有八位大法官,加上首席大法官,釋憲案最少要有六位大法官出席審議。
我國的憲法訴訟並無最低出席人數規定。然而我們的大法官名額達十五人,就算偶有出缺,憲法訴訟應可照常進行,不用擔心出席人數不足。
假如翁曉玲提出的修正案獲得通過,只要有一位大法官出缺,憲法訴訟就無法開庭。就算沒有出缺,只要有一人杯葛、生病、請假、遲到、蹺班、或忘記了時間,憲法訴訟一樣開不了庭。
為避免少數決策,翁曉玲提案修法,規定十五位大法官全數參與釋憲訴訟的審議,結果就是窒礙難行。
翁曉玲擔心釋憲案遭受少數大法官把持。這個顧慮的合理解方就是明訂大法官的最低出席人數,例如十五位大法官當中,最少要有十位或三分之二出席。
最低出席人數(英文Quorum)是民主制度的基礎。所有集體決議的民主機制都有類似的規定。例如立法院的開議人數是立委席次的三分之一。
翁曉玲不思明訂最低開議人數,反強制規定十五席大法官都要參與憲法訴訟的審議。這種法案修訂是典型的頭痛醫腳。
翁曉玲提案修法的理由就是不讓三、四位大法官決定釋憲案。翁曉玲的說詞是典型的危言聳聽。
多數訴訟只由一位法官審議,就算合議庭也只有三位法官。憲法訴訟能有三、四位大法官審理,已較一般訴訟嚴謹,何況大法官皆屬學養與名望俱佳的法界菁英。
根據我們的憲法,大法官總數高達十五人。就算偶有出缺、病假、或迴避等情況,憲法訴訟案也不太可能只剩下三、四位大法官審議。
就算憲法訴訟案的勝方只有四票,這也是各國的憲政常態,無需大驚小怪。就以美國為例,只要有六位大法官出席,釋憲案就可以開庭。假如正反的票數相當,加上首席大法官那一票,勝方也才有四票。
如果翁曉玲提案修法的理由不是危言聳聽,她對美國的憲法體制就是一無所知。
若翁曉玲的修正案獲得通過,這將是全世界絕無僅有的憲政運作:集體決議的最低出席人數等於總席次。翁曉玲的動機不良,為的是癱瘓憲法訴訟的審議。
今年十月將有七位大法官任滿,賴清德提名的新人要經過立法院同意,而立法院控制在藍白立委手中。若立法院遲遲不同意賴清德提名的人選,全體大法官只剩下蔡英文提名的八位。
根據現有的憲法訴訟法,即使全體大法官只剩八位,憲法訴訟照常進行,而且只要五票就可通過判決。藍白立委杯葛大法官提名反而對綠營無傷。
翁曉玲的提案居心叵測,動機在沒收蔡英文提名的八位大法官。只要立法院卡住一位賴清德提名的大法官,憲法訴訟就無法開庭,藍白立委就可胡作非為,不需擔心大法官的違憲判決。
翁曉玲提出一個窒礙難行、頭痛醫腳、危言聳聽、居心叵測的法案修正。雖然表面的理由冠冕堂皇,背後的動機卻是為了破壞憲政秩序。
假如翁曉玲只是單純的無知,我們可以一笑置之。問題是,除了無知,翁曉玲還居心不良。這種居心不良的無知其實很可怕!
後註:飛機剛降落桃園機場,我在回家的路上。這是另一篇有高度的評論,也在三萬呎的高空撰寫。
原文出自翁達瑞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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