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一直說被找到立法院問話的民眾是證人,本來就不用請律師,意思就是這個法案還在一定條件下(主席同意)可以請律師,是德政(我們應該感恩嗎?)。
嗯地檢署之前也常被垢病,就是用「證人」身分把人找去,既然是證人,就不能帶律師,檢察官開庭時,問一堆跟「這個證人」有關的案情,證人還不能說謊,不然會成立偽證罪,也不能保持沈默(緘默權),後面再把這個證人轉成被告,用前面問的筆錄對付他。
這種濫用證人身分的事情,就連檢察官也不是沒發生過,然後你跟我說立法院(毫無法律知識的巧芯)一定不會發生?
比如:超思案,立法委員無法理解為什麼超思資本額 50 萬,卻可以進口 8000 萬顆蛋(一堆不懂貿易的麻瓜),把超思負責人找來問,請問一下,這個負責人是證人身分嗎?不是吧?黃國昌都先入為主認定是弊案了,怎麼會用證人身分找人家來呢?
既然是被告身分,為什麼被告找律師,還要立法委員同意?為什麼被告沒有拒絕回答的權利,不然會被罰錢?被告沒有緘默權嗎?
連這種事情都可以虎爛大家,還有什麼不能虎爛的?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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