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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藐視國會罪三讀 公務員虛偽陳述最重關1年

立法院會28日續審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法案,現場持續採用舉手表決方式審查,國民黨立委們舉手表示贊成。圖片來源:中央社

在藍白挾人數優勢下,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增訂藐視國會罪,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 15 日初審通過藍白所提國會職權相關修法,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但在場立委未達成共識,保留送黨團協商,後續經委員會的協商下無法取得共識,送院會處理。

立法院會稍早已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規範不得反質詢,而被質詢人應有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的義務,違者處2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關於刑法部分,全案今天晚上在立法院會處理時,民進黨立委高喊反擴權等口號,但在國民黨、台灣民眾黨立委挾人數優勢下,舉手表決通過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第5章之1「藐視國會罪」,也增訂第 141 條之1條文,明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 萬元以下罰金。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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