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承攬公部門人力派駐的承攬公司捲款潛逃,導致勞工拿不到薪水,勞動部為此修正政府機關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要求把關,近日再納年終及年資等,盼保障承攬勞工權益。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會中表示,勞動部 2016 年訂定發布「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盼讓各政府機關運用勞務承攬時注意勞務承攬、勞動派遣與僱傭關係的分際,並注意相關法規。
目前政府承攬勞工數量逾 5 萬人,為加強承攬勞工權益,王厚偉今天說,勞動部 4 月時有邀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相關採購機關,特別針對當前較為關注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遭不法侵害後續救濟等事項,研商並達成共識,1 日再修正發布「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王厚偉說,這次修正有 4 大重點,包含從優計算政府機關(構)承攬人所派駐勞工申請育嬰留停的工作年資、確保派駐勞工年終獎金、強化職場不法侵害的處理程序以及機關協助提供服務年資事證等。
育嬰留停部分,王厚偉說,這次修正明定派駐勞工申請育嬰留停的工作年資,若承攬勞工在同一個政府機關繼續派駐服務,就算中間換廠商,承攬勞工的年資仍可繼續合併累積。
勞動部去年也曾修正「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要求政府機關把關勞工工資,王厚偉指出,這次修正再納入年終,明定政府機關依採購契約支付承攬人年終獎金價金前,應確認承攬人是否已確實支付派駐勞工該筆費用,避免發生積欠情況。
另外,王厚偉表示,這次修正也明定派駐勞工如遭機關人員不法侵害,經調查屬實,機關應懲處所屬人員,以確保派駐勞工工作安全及身心健康等。
王厚偉說,各採購機關應將參考原則規定納為辦理勞務採購重要參考,後續也持續與人事行政總處及工程會共同合作加強針對各機關宣導,以兼顧政府應保障勞工權益立場及合理運用勞務承攬人力原則。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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