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盛開發公司 2022 年向基隆市府申請 2418 萬餘元廢棄物處理費,並先給市府 305 萬餘元回饋金,市府以底渣再生粒料不符標準為由拒付,廠商提告。法院判決市府須支付全額處理費。
基隆市政府今天表示,此案由前市府時期核定,經與律師討論後,尊重法院判決,不再上訴,後續將依法及相關程序給付永盛處理費。
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基隆市政府與永盛在 2004 年間簽訂「基隆市鼓勵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 BOO 設置計畫」契約書,約定由永盛興建最終處置場後開始營運,並處理基隆市轄區內的一般事業廢棄物,市府須支付永盛處理費; BOO (興建、營運、擁有)案契約期間自 2008 年 7 月 17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16 日止。
2021 年間,雙方協議當年度處理費為每公噸新台幣 1582 元,基隆市環保局之後以當年 2 月 7 日起至 9 月 16 日產生 的 1 萬 5783 .8 公噸焚化底渣,核定永盛所提的「天外天掩埋場暫置區之底渣分選再利用計畫書」,由永盛執行再生粒料的篩分。
2022 年 10 月底,永盛、市府還有經當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的檢測機構,前往底渣暫置現場採樣,並送粒徑雜質檢測,檢測報告顯示永盛處理完成的再生粒料符合規範,之後使用於路面改善工程。
判決書指出, 2022 年底,永盛向市府請款 2418 萬 6771 元,經環保局複查無誤後,市府則要求永盛支付 305 萬 7746 元回饋金。永盛於去年1月支付回饋金後,市府卻未依約支付處理費,且多次催繳都不置理,因此提告向市府要求支付處理費用。
市府向法院辯稱,去年 3 月再度會勘時,發現有許多超過 20 毫米粒徑的雜質,不符合焚化再生粒料環境標準規定,經發文給永盛改善卻遭拒絕,只好委請其他公司處置,相關改善費用約 5465 萬元,在永盛未改善前,拒絕給付委託處理費,請法院駁回永盛所提的告訴。
法官認為,永盛已委託當時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可公司,並與市府環保局員工進行採驗,當時檢測結果符合規定,且也依約支付回饋金,當然可向市府請求委託處理費。
此外,市府相隔數月才再度會勘檢驗,且再生粒料下方本來就有掩埋物,無法排除有天氣、人為因素,導致雜質混入,判市府敗訴,須支付委託處理費用。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