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國民黨推的「欠薪得強制執行」,這個規定也很奇怪。
牛委員的說明是,當雇主拖欠工資超過 30 日,主管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我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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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不是債權人,怎麼可以對公司強制執行?
- 如果勞資雙方有爭執,怎麼可以憑勞工片面之詞就對公司強制執行?員工說雇主欠我 100 萬,就是 100 萬嗎?不是已經有支付命令制度可以處理嗎?為什麼要設特別規定?
- 進一步的問題是,強制執行可以直接扣大公司的甲存帳戶嗎?
會不會變成過度干擾企業運作?
甚至變成員工勒索公司的一種工具?這個應該好好討論。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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